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企业发展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经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建议,我局编制了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5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 | 违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4 |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5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6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8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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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5%以下的造林面积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项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
10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四)项: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作不规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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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菜品原材料未使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经执法部门指出立即改正的。 | |
12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未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听从劝阻及时离开保护区,且为初犯。 | |
13 | 对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主观过错,及时主动恢复原貌,未造成影响或及时消除影响。 | |
14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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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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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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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5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6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7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 首次发生,并及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8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9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10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11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 未硬化林地 2. 已停止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倍的罚款。 | 1.森林督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
12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 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 一年内已经开始恢复,但未恢复完毕。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森林督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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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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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 伐树者与树主为同一人。 2. 不以售卖获取经济价值为目的。 3. 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 | 1. 日常巡查 2. 信用监管,签署承诺书。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 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 |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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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 |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 |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
| 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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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木材、工具的扣押 |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三)扣押财物.....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森林法》第六十七条:......(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1. 对非法的林木已经拍照取证 2. 执法人员已经完成测量 | 证据不存在灭失和难以取得的情况 | 行政执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