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试行)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求。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为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为履行的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1.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不低于原有林地面积和质量,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可持续性
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应不低于原林地地类的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3.协调性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4.合理性
恢复方案应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社会接受的原则。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1.地表整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挖损和塌陷地等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2.表土覆盖
地表清理后,应进行表土覆盖,覆盖表土厚度一般不低于30cm。覆土土层中砾石含量平原地区不超过20%,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30%。当土层厚度、土壤酸碱度等土壤条件不能满足植被正常生长需要时,应客土。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可进行整体客土或穴状客土。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的标准。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种苗的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的要求。
1.整地
应根据立地条件、林种、树种、造林方法等选择整地方式、时间和规格。
2.植物选择
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科学选择植物种类,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优先选择乡土植物或原植物,可适当采用无入侵性的非乡土植物。
3.栽植
乔木和灌木一般以植苗造林为主,草本采用播种或移植方式进行。栽植乔木树种应使用良种壮苗。造林成活率不低于85%,保存率不低于80%。栽植灌木覆盖度不低于40%。采用垂直绿化技术的,边坡垂直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4.恢复期限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应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年以上的养护期。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晰,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主要技术措施参照“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补种期限
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四、费用标准
(一)成本法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包括林地清理和边坡、坡面平整以及恢复林地土壤等费用。
3.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费用,包括种苗、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费用。
4.人工费以本地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设计费用和管护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计算。
(二)参考法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执行。
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豫财综﹝2016﹞10号)执行。
按照参考法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法测算。
(三)代为履行费
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成本法或参考法测算的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组织验收
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行政相对人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六、其他要求
(一)本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的修订或新的规定,按最新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本标准由河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