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1 |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6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9 | 林地占用征收征用审核 | 行政许可 |
10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11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12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批) | 行政许可 |
13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14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批) | 行政许可 |
15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与修订 | 行政许可 |
16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7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18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9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0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21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22 |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或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涂改标签的;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或者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者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假冒销售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非法开垦、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按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尽责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传播、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非法占用林地,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92 |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93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行政强制 |
94 |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者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95 | 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 行政强制 |
96 | 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 行政强制 |
97 |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强制 |
98 |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99 | 育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00 |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0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02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行政给付 |
103 | 向退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104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05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行政确认 |
106 | 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 | 行政确认 |
107 |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108 | 草原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 | 行政裁决 |
109 | 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其他职权 |
110 |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 | 其他职权 |
111 |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户外活动及方案审核 | 其他职权 |
112 | 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审核 | 其他职权 |
113 | 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的审核 | 其他职权 |
114 | 草种生产许可证、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职权 |
115 | 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 | 其他职权 |
116 |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职权 |
117 | 对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 其他职权 |
118 |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采伐批准 | 其他职权 |
119 | 造林工程省级检查验收 | 其他职权 |
120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 其他职权 |
121 | 全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 | 其他职权 |
122 |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其他职权 |
123 | 省级水利风景区审批 | 其他职权 |
124 | 省级湿地公园设立、撤销、范围变更审批 | 其他职权 |
125 | 省级矿山公园审查 | 其他职权 |
126 | 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 | 其他职权 |
127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的审查 | 其他职权 |
128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审核 | 其他职权 |
129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动物物种及猎捕限额审批 | 其他职权 |
130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林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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