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旭东报道 1月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2015年第1号公告,公布国家林业局新近取消和下放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要求,国家林业局取消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将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和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下放至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此前,国家林业局承担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的设定依据是《森林法》第三十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的设定依据是《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承担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的设定依据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