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指导规范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管控,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监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林业局
2025年9月17日
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监管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减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和影响,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涉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 印发如下工作指南。
一、严格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审查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活动)。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要提前切入,统筹建设项目选址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的衔接,参照《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清单(试行)》(见附件)及相关规定,严格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准入监管,避免因审查不到位造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无法落地或损害自然保护地生态资源的情况。同时要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详规的编制工作,为涉自然保护地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二、严格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管控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开展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相关选址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严格涉自然保护地项目管控,与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原则上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内建设。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未完成、各自然保护地的调整方案未批复、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未出台之前,按照各自然保护地原有法定范围及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获批准占用自然保护地后,要从项目获批、建设、验收和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运营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影响专题报告的评审和批复意见,不得改变批复用途,坚决杜绝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问题,切实落实好影响专题报告中制定的各项保护措施,同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对生态影响的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自然保护地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巡护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日常巡护、监管,对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要及时移交查处。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移交台账。
各地在自然保护地管理过程中,对《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清单(试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我局,以便不断完善准入清单内容,提升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清单(试行)
附 件
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清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准入清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准入清单所指自然保护地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它自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
(二)本准入清单主要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类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准入清单
(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1.限制类
经依法批准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① 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② 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③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
第①②两项需经省林业局审批,第③类建设前由建设主体须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不再办理自然保护区审批手续。
2.禁止类
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① 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② 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③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④ 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⑤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二)风景名胜区
1.限制类
经依法批准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①风景名胜区内零星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改变地类性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②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
③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缆车、索道等项目。
④暂未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保护修复、应急抢险、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项目,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
其中,第①②两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第③④项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局审查审批。
2.禁止类
①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②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③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三)其它自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
1.限制类
自然公园范围内除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外,经批准仅允许开展以下活动和设施建设:
① 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② 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③ 据规划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
④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⑤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以上建设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或省林业局意见。
2.禁止类
1.擅自在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②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三、有关说明
(一)本准入清单“禁止类”建设项目是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地内规划建设的建设项目;“限制类”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原则允许建设。
(二)本准入清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