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准入负面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8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指定邮箱baohch@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赵新振,0371-65935506
附件:1.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清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准入负面清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准入负面清单所指自然保护地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它自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
(二)本准入负面清单主要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类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1.限制类
经依法批准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① 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② 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2.禁止类
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① 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② 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③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④ 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⑤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二)风景名胜区
1.限制类
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经科学论证,依法批准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①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
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
③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④风景名胜区内零星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改变地类性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⑤没有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军事建设等特殊类项目。
⑥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稿)且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书面反馈同意或者无异议的改建、复建类项目和省级及省级以上重大项目。
其中4到6项,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书面承诺纳入编制(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2.禁止类
①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②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③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三)其它自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
1.限制类
经批准原则允许建设以下设施:
① 生态保育区内仅允许开展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
② 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③ 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④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⑤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⑥ 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2.禁止类
擅自在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有关说明
(一)本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建设项目是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地内规划建设的建设项目及开展的活动;“限制类”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原则允许建设。
(二)本准入负面清单自 2025年 月 日起,有效期至至2026年月 日。本清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