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省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河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13日
河南省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河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答复。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协调机制。受理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按文件运转程序办理。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并交由具体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承办处室、单位应在收到《转办意见》的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反馈具体办理意见;局办公室在收到具体办理意见的6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密审查和法制审查,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理。
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拒不补充的,行政机关应当拒绝受理该申请;局办公室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通过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提交成功的时间为准;当场受理申请的,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受理时间以收到补正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保密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相关情况说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涉及林业社会稳定、重大林业改革政策调整、林业重大疫情和火灾等敏感信息,从严把关,需经相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发布。必要时经过专家评估、风险论证程序,再进行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将依申请公开办理结果和依申请人反馈满意度作为我局信息公开质量评估的条件,综合评估各处室和单位信息公开的成效,建立健全完备的林业政务信息评估核心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热点信息公开、跟踪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对能够公开的林业信息主动公开,对社会关注的林业热点信息密切关注,跟踪信息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发挥政府信息正面引导舆论的积极作用,对涉及林业方面的虚假信息,及时澄清,以免误导诱发不良影响;对不完全信息,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具体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