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2024年10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核准部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为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豫林护〔1997〕57号)等39件(见附件1)。
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林文〔2003〕72号)等10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97号)1件(见附件3)。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
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清理结果做好配套文件的清理和衔接工作。
河南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