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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24-08-20 来源: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动林业放权赋能,更好促进安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林业局委托安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即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不含3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不含70公顷)的,委托安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施行之日止。

  我局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要求

  1.安阳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有林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的建设项目,尤其是经营性项目,要确保林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对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2.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地林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的,征求国有林场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3.省林业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行网上审批,采取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问题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注意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安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承接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本公告发布之前省林业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省林业局继续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承接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024年8月19日

附 件

  承接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接收材料地址

联系方式

邮编

安阳市林业局

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

农业大厦

0372-2163885

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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