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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豫林改〔2022〕83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1日


  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等,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托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纳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原则上应按受理出(转)让申请、发布出(转)让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范围包括各种方式取得的。

  (一)林地使用权;

  (二)林地经营权;

  (三)林地股份;

  (四)林木所有权;

  (五)林木使用权;

  (六)其他可以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林权。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交易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一节受理出(转)让申请

  第八条出(转)让方应通过平台提出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本材料;

  1.《集体林权流转委托合同》;

  2.《集体林权出(转)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林权权属证明材料(如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证明等,涉及共有等其他限制性权利情形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内部决策文件;

  (五)流转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林权流转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出(转)让方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出(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平台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平台予以受理并发布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二节发布出(转)让公告

  第十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转)让方和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确权发证情况(权属证明类型、编号、有效日期、林地使用年限、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龄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评估结果及核准备案情况、出让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交易条件、挂牌价;

  (五)交易方式;

  (六)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七)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

  (八)公告发布时间、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首次出(转)让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涉及评估的,首次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出(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出(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出(转)让公告。

  第十二条公告期间,出(转)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递交的保证金一般应为标的评估值或挂牌价的5%--25%,最低不应低于1000元。

  第三节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四条出(转)让公告发布后,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平台或出(转)让方查阅交易标的相关披露信息及资料,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凡对出(转)让标的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出(转)让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平台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林权受让申请书》;

  (二)《集体林权竞买合同》;

  (三)主体资格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及形式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平台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平台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约定期限内向平台交纳保证金(以到达平台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第四节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八条平台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和公开协商等方式组织交易。采用网络竞价的,按照《平台网络竞价规则》组织竞价。

  出(转)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按照买方报价方式进行交易;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或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出(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需按照交易程序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公平参与,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交易双方应将签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上传平台并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生效后,平台应将交易结果通过平台网站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的数量、标的编号、标的行政区、受让方名称、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公示标题、公示内容、交易机构、出(转)让方名称、类别、交易方式、成交时间、起始总价、成交总额、总面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节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应按照出(转)让公告及流转合同的相关约定自行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二十二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平台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平台结算的,出(转)让方应当向平台提供出(转)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平台对出(转)让方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六节出具交易鉴证

  第二十四条交易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交易资金后,经交易结果公示出具交易鉴证。

  第四章交易中止与终结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平台同意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对标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有争议并提供有效证明的;

  (二)在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转)让的标的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交易的。

  中止交易由平台进行公告。中止交易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交易并在平台公告。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平台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止期间,可以组织调查核实、调解,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平台可以作出延长中止期限或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平台同意可以终结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出(转)让方对交易标的无处置权并书面通知平台的;

  (二)在交易期间出现影响交易的事由,主管部门确认出(转)让方无法流转,并发出终结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主管部门要求终结交易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灭失的;

  (五)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结的情形的。

  终结交易由平台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因交易双方或第三方违法违规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交易双方或第三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双方或第三方原因由平台直接或按有权部门指令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交易双方或第三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平台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五章交易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各方可以向平台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河南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