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6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分期分批将国有天然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管护范围。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重大意义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结构最复杂、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强的生态系统,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资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把天然林资源保护列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天然林保护重要性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天然商品林所有者参与、支持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策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人员与经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河南省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16〕1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经营管理,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天保工程区外的有关县(市、区),要参照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尽快建立由县(市、区)、乡镇(林场)、责任区组成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制定管理制度,把天然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天然林资源保护全覆盖。
三、认真开展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
区划界定是落实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组织森林管护、开展森林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林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森林经营管理措施制定。有关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17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林资〔2017〕165号)要求,依据林地“一张图”及其他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成果,组织开展天然商品林(含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区划界定。通过现地复核,查清天然商品林资源状况并落实到山头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上图上表。今年11月30前,各地要完成区划界定,将区划界定成果提交省退耕中心审查,作为省厅分解、落实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依据。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天然商品林规模,不得将人工商品林纳入天然商品林范围,严禁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列入中央财政管护补助范围的公益林调整为天然商品林,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杜绝弄虚作假。对纳入中央财政管护补助范围的天然商品林,要严格进行管护补助面积审查,不得将存在山林权属纠纷以及拟进行低产林改造、建设项目拟使用的天然商品林纳入管护补助范围;林权权利人及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等事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行政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抓紧落实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任务
2017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天然商品林管护面积117.36万亩(其中国有2.62万亩、集体和个人所有114.74万亩)。8月底,《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第二批资金任务的通知》(豫林计〔2017〕172号)已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市、县,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集中安排在有林地,有关市、县要统筹安排,在区划界定、现地复核的同时,安排落实管护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签订天然商品林管护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天然商品林管护和管护补助协议(需将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和管护补助公示材料作为附件)。要建立管护网络,以乡镇(林场)为单位,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原则上应在3000亩左右。责任区护林员聘用采取个人申请、行政村村委会推荐、县(市、区)或乡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方式,要优先聘用符合选聘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市、区)管理部门或乡镇管理单位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承包协议,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补助费支付、奖惩等内容,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每半年签订一次。护林员管护费补助及林权权利人的管护补助资金采用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