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厅第62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日
附件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
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及欧洲投资银行和贷款法律文件对本项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贷款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投资银行中国林业专项框架贷款协议》、《中国林业专项框架贷款协议-区域林业项目协议》、《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转贷协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条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的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部门作为本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管理、债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市、县应根据项目的总体安排和本市、县所承贷的欧元贷款额度,按期完成营造林任务,实现改善生态功能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预期目标。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林业厅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指导市县林业部门进行项目准备和调整,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财务和完工等报告;组织开展项目监测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组织和配合欧洲投资银行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省辖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和调整,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财务和完工等报告;配合开展项目监测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组织和配合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林业局和林场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组织本辖区项目的实施;协助县财政局开展县以下再转贷;编制年度营造林施工设计;组织县级检查验收;开展数据库管理工作和技术培训;组织实施主体填写报账资料并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复审;协助县财政局提款报账、债务分割、核对债务;项目合同、抵押物品的管理;制定县级物资采购计划;负责催收债务(县林业局与最终用款人转贷的)或协助财政局催收债务;管理配套资金;编制项目进度、财务和完工等报告;配合审计部门的项目审计。
第九条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项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本项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实施监管;办理贷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对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就项目实施相关管理事宜与欧洲投资银行进行沟通与协调;组织和实施本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项目的成果经验等工作。
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项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本项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实施监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贷款资金出现的问题,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承诺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根据同级林业部门的汇总材料,审核辖区内的提款报账资料,办理贷款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对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本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本办法和转贷合同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活动;按照项目作业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质量达到项目要求,接受检查验收和监督;自觉接受项目技术培训;做好项目林的后期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按时偿还债务;提供不少于30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一节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省、市、县(区)林业部门要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定的造林总体设计,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计划,包括营造林、技术培训等计划。
工程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林业部门编制年度计划,经省级审核、平衡、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实施。
各项目县的造林总体设计、年度造林施工设计由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县级林业部门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总体设计和年度造林施工设计,结合林地、苗木准备、配套资金和贷款资金的使用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每年10月底前,市林业局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造林技术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和《森林抚育规程》以及项目《造林模型》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设计,项目营造林要做到适地适树、科学整地、合理密植、精心栽植,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施工工序分阶段、分层次进行检查验收。首先由营造林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合格后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对营造林单位逐地块、逐小班进行面积核实和营造林质量验收,并按规定编写年度自查验收报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各项目县提交的自查验收报告,按照《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河南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具有资质的调查规划单位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核算各县合格营造林面积,同时编写省级项目年度检查验收报告,该报告的结果作为最终报账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年度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种苗的开发和培育。要按行业种苗标准,就近就地选择良种,培育壮苗,保证项目造林使用一级苗木,减少跨地区长途调运苗木。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培训和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原则上负责本级及下级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省林业厅组织和开展国内(外)调研、学习、交流和培训,并对各项目单位培训提供指导。
第二节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要严格遵守《环境管理计划》,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肥力退化,避免因项目施工措施不当而给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部门和实施主体要强化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恢复地力及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采取正确的营林措施,创造有利于林木生长发育的环境。采取综合防治的方法,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把森林病虫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节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在申请首笔贷款之前,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小班数据库,及时更新项目实施信息,以便欧投行开展监督检查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地块发生变化,县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更新实施项目所在地块的小班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将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数据库提交省监测中心。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项目信息员。人员应相对固定,准确操作、精心维护、及时传递项目信息,积极参加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培训。
第四节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应与县林业部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项目实施主体租用农民土地造林的,应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在合同中包含有保护农民利益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档案管理,明确人员负责项目的技术和财务档案,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接受有关部门以及欧投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节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测与评价管理包括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成果监测。
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包括项目计划、进度、质量、成效和财务监测;项目成果监测包括检查验收报告、碳计量成果监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监测、森林认证试点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监测结果,各级林业部门编制相应的年度进展报告、竣工报告和项目完工报告,自2016年11月10日开始,每年的10月30日以前,至2019 年底为止,编制和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报告。2019年10月30日之前,提交项目竣工总结评价报告。
第四章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一节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项目贷款法律文件和相关承诺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实物和劳务折抵形式的配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认计价。
第二十八条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资金由财政部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我省各级转贷工作。贷款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原条件转贷(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与贷款协议一致),到县后由财政部门转贷给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转贷给最终用款人。层层转贷都必须保证转贷、担保手续齐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债权债务的权利与义务,均以双方签订的转贷协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贷款协议签署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开设并管理本项目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确需政府依法代偿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对、确认提款报账金额和币种、支付日期、支付类别、债务金额等基础财务信息,做好债务分割工作;项目实施主体应妥善保存原始材料以备查。
第三十三条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由县级财政、林业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林业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项目的内容、范围、资金用途、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项目无法在贷款协定所指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贷款项目签约生效后,要求部分或全部注销贷款资金的;
(四)其他。
第三十四条该项目资金由贷款资金和中央、省、市、县、实施主体的配套资金组成。贷款资金占总投资的50%,主要支出营造林、材料等费用。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50%,其中中央级10%,省级20%,市级5%,县级10%,项目实施主体自筹及劳务折抵5%。
第三十五条项目费用支出应按项目《贷款协议》及有关规定的类别、程序和比例报账提款。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各级林业部门按照现行国内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主体的自筹资金,也应按照项目计划予以落实,并切实用到项目建设上;以劳折资部分的计算依据应以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少,根据当时完成单位工程量的市价来计算。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各级林业部门(项目办)围绕项目工作所需的业务和行政费用,其来源由配套资金中解决,不得占用项目贷款资金,不得向项目实施主体收取。省、市、县三级项目管理经费不得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总投资的0.3%、0.15%、1.64%以内。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节提款报账
第三十八条项目提款报账程序及要求
报账程序:项目实施主体——县(市、区)林业局(项目办)、财政局——省辖市林业局(项目办)、财政局——省林业厅(项目办)——省财政厅(国际处)——欧投行。
项目实施主体——省直管县(市)林业局(项目办)、财政局——省林业厅(项目办)——省财政厅(国际处)——欧投行。
项目实施主体——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林业局(项目办)、财政局——省辖市林业局(项目办)——省林业厅(项目办)——省财政厅(国际处)——欧投行。
报账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林场)的营造林劳务和苗木费用报账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项目办)根据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的结果,填制提款申请表、费用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林业局,经市林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报省林业厅(项目办)。由省林业厅(项目办)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申请。
第三十九条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最终还款责任人在提款报账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措施,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作为提款报账的附件一并上报。财政部部门审核反担保措施不合格的,不得向上级财政部门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四十条报账类别、单价和支付比例
各项目市、县按省财政厅与市人民政府《转贷协议》中确定的转贷金额及本规定确定的支付比例、分树种造林单价进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见附表1,2,3,4)。任何不符合或超出报账单价和支付百分比的提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林业部门应为本级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填报相应提款报账申请表一式五份,报省级两份。
第四十二条报账资金拨付程序
欧投行——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
欧投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
县(市、区)以下支付报账资金程序由县(市、区)以下自行确定。
贷款资金拨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严禁采用现金发放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自项目生效起至项目建设结束期间的合格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报账。按欧投行的要求,本项目全省只安排3次提款。每次报账时间由省财政厅、林业厅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统一安排。
第四十四条提款报账原始凭证保存
(一)报账原始凭证的保存:县(市、区)发生的费用,原始单据在各级林业部门(项目办)保存;项目实施主体发生的费用,原始单据在实施主体保存。
(二)省林业厅(项目办)汇总市级和直管县上报的报账材料,不再审查上报材料的原始凭证。
第三节采购及成本费用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该项目中符合国家招投标条件的和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自主采购种苗、肥料、劳务等生产资料,同级林业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准备及实施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概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确定,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递延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四节债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转贷协议》中明确的各项义务和职责,加强对本项目贷款的债务管理。
省对市或县(市、区)的贷款均以欧元落实债务。
第五十条利息缴付和债务偿还。
(一)最终用款单位(人),应根据与财政部门签定的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缴付贷款本息。由当地政府统一承担债务的,当地政府应安排好资金,按时缴付和偿还本息。
(二)还本付息工作按省财政厅下达的还本付息通知书有关要求办理。
(三)对拖欠的贷款利息、本金的,财政部门将按日率1‰收取违约金(用人民币支付),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进行一并扣缴。
第五十一条回收的项目贷款资金,应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金账户。
第五节财务报告及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林业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及本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对贷款资金进行核算,如实反映项目财务情况,及时编制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项目实施主体应接受财政、林业、审计、贷款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林业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