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办法(暂行)》已经第45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1日
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改革成果,促进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命名工作。
第三条家庭林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或流转的林地,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家庭林场经营类型包括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苗木花卉种植、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涉林生产经营内容。
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家庭林场命名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命名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经营用地必须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流转土地的,剩余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
(三)家庭林场发起人(负责人)应为农民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组建家庭林场的家庭成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并且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
(五)经营规模:
1.从事林木设施栽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要求,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从事苗木花卉种植的,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
3.从事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林下养殖和种植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
4.从事森林景观利用和其他综合经营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
第七条申请命名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发起人(负责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家庭林场的具体名称应为:县市区(名称)+***+家庭林场。(***为发起人姓名或发起人为该家庭林场新取的名称,总字数不超过11个字。)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林经营实体,符合家庭林场条件,均可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家庭林场命名。
第十条鼓励家庭林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从事苗木培育的,应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命名所需相关材料:
(一)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及复印件;
(四)经营面积位置图,地理坐标。
所有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家庭林场命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应予以命名,发放《河南省家庭林场证书》(见附件2),家庭林场即可挂牌。需要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河南省家庭林场统计簿》(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家庭林场经营者、经营面积、经营类型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初始命名部门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家庭林场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南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系统》,并及时对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家庭林场按政策优先承担林业生态工程、产业工程、科技推广等项目,优先享受造林抚育、优质苗木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林业贷款贴息等有关补助和林业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申请表
2.河南省家庭林场证书
3.河南省家庭林场统计簿
附件1
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申请表
家庭林场名称 | 联系电话 | |||||||
发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办公地址 (乡、村、组) | ||||||||
经营地点 (乡、村、小地名) | ||||||||
家庭从业人数 | 常年雇工 | |||||||
经营类型 | 经营面积(亩) | |||||||
经营起止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其中流转面积(亩) | ||||||
经营品种(产品) | ||||||||
简介(成立时间、注册时间、投入情况、生产情况、目前效益及预期效益等) |
经营地点行政村 意 见 | |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 意 见 |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意 见 | |
备 注 |
附件2
河南省家庭林场证书
证书编号:
名称:
负责人:
办公地址:
经营地点:
成立时间:
经营面积:
经营类型:
命名机关: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南省家庭林场统计簿
省辖市 县(市、区) 单位:亩、人
名 称 | 证书编号 | 负责人姓 名 | 联系电话 | 办 公 地 址 | 经营类型 | 经营起 止年月 | 经营面积 | 从业人数 | 备
注 | ||
总
计 | 其中流转 | 常
年 | 季 节 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