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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豫林发〔2014〕188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14年09月03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3日 失效时间:2024年12月12日

有效性: 失效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
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随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但是,在流转秩序、流转服务和流转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集体林地、林木确权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现代林业建设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对于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落实承包主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确权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户等问题要认真纠正。要重点解决以村、组为单位的“发大证”和“办证未发证”的问题,做到一户一证,真正落实农民的集体林地承包权。

  对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要严格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真正落实林农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实行家庭承包的,要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股份经营的集体林地,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股权证发放到户,充分保障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利,防止产权虚拟化。

  三、规范流转秩序

  集体林地流转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以及集体林场的林权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到林权流转市场流转;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村林场经营的村、组集体林地,其林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实行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的农户和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林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林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林地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年,防止炒买炒卖林权。

  四、引导依法流转

  农民承包到户的林地、林木,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其林权流转的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已经承包到户的森林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既要注意引导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依法承包的林地,又要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农民个人和其他林业经营者到林权交易市场进行林权流转,防止暗箱操作,保障交易公平。

  五、加强流转登记

  为维护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权流转双方应当依照《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登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林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林权证、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要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做好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林权管理机构在审查林权流转合同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要及时纠正。

  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流转林权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1000万元的到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万元以下的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强化流转服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林权流转平台,提供林业产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服务体系。

  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县、乡的林权流转网络平台,发布面积、流向、用途、价格等林权流转信息,推动林权流转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要加强对林权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林权评估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从事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调查设计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积极鼓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与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合作,开展流转林权的评估工作,评估费用应低于一般标准。鼓励林权流转当事人对流转林权进行评估,流转林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流转林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评估资格的机构或由林业部门主管的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流转林权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共同签字。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须有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签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为完善林业融资环境,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林权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要积极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担保公司、农村林业银行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强流转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实行流转林权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制度,从企业资信、产业规划、风险防范、依法经营、目标完成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流转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中止流转程序,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的正常秩序。

  探索流转林权负面清单制度,引导诚信流转;通过政府补助、受让方缴纳等方式,建立林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鼓励建立租金预付、保底分红、价格动态增长、实物折资计价等机制,确保流转双方利益。

  要做好林权流转的后续监管,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性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林权流转审核审批制度。

  八、妥善处理纠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权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非法流转行为,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重点核查。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意见较大的,要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税费降低、林业补贴增加的政策性优惠落实给农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中设立林业仲裁日常办事机构,聘请林业仲裁人员,及时调解或裁决林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县级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及时依法受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新形势对林业系统的新要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林权流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职责,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尽快建立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全面掌握林权流转动态,对林权流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