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林业厅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林业厅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广大林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林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林业厅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厅科技进步奖)为全省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厅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等级分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厅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平、公正、择优、讲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厅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设立厅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厅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厅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厅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成果(含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成果;
三、推广成果;
四、科技著作(含科技专著、教材、科普读物);
五、软科学成果。
第八条申报厅科技进步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鉴定的研究成果应按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通过鉴定,鉴定时间应为申报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并出具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二、科技水平达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含省内先进水平);
三、推广成果在一个县以上(含一个县)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规模效益,并已通过验收(验收当年即可申报);
四、子专题申报,须经专题承担单位和专题负责人同意;
五、上年度缓评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完善有关手续和资料后,仍可申报;
六、无重复授奖内容;
七、特殊成果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食品、化妆品、林药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特殊产品,须经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二)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品种及产品,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基因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厅科技进步奖:
一、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获得其它同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三、不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初审
第十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组织本辖区申报和初审工作,省内高等院校、中等林业学校、厅直各单位、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本单位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领导组织实施成果研究或推广的单位,或协议合同规定成果共有的单位。
二、主要完成人应是对研究的构思、设计、关键技术或成果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者,并在所填报的成果完成期内,长期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或推广第一线工作的人员。
三、主要完成人员填报的限额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大型协作项目(跨3个省辖市)限15人以内;中型协作项目(1个省辖市内涉及3个县、市、区)限10人以内;单项成果限7人以内。
四、申报书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必须与成果鉴定证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申报厅科技进步奖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2份;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1份;
三、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查新报告及其附件各10份;
四、项目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和经济效益证明各1份;
五、成果简介10份,要求1500字左右,文字要通俗易懂,技术措施和适用范围具体、明确(不含保密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厅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申报厅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收费。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严格形式审查,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
第十六条厅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组建专业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当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每年五、六月份召开厅科技进步奖评审会议,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办公室介绍申报项目受理有关情况。
二、主审人依据评审标准,写出报奖项目的审查结论。
三、主审人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拟授奖项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议和打分。
四、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确定奖励项目的等级。
五、评审委员会和主审人分别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审情况和拟奖励项目,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核准,发布奖励公报。
第五章评奖标准
第十九条研究成果的评奖标准。
一等奖:成果的技术水平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成果的技术水平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属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成果的技术水平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
第二十条引进、消化、吸收成果的评奖标准。
一等奖:结合国情和省情,有大的创新和发展,各项技术指标均超过所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推动技术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结合国情和省情,有所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超过或达到所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推动技术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结合国情和省情,有所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所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推动技术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
第二十一条推广成果的评奖标准。
一等奖:技术很完整配套,推广措施非常有力,在全省适宜地区推广应用的点多面广,见效很快,推动技术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技术完整配套,推广措施得力,在全省或一个区域推广应用的点多面广,见效快,推动技术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较完整配套,推广措施有力,在一个区域或一个市地推广应用的点多面广,见效较快,推动技术进步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
第二十二条科技著作的评奖标准。
一等奖:达到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接近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达到省内同类箸作的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软科学成果的评奖标准。
一等奖:建立了完整的数据、资料库,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很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积累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
第六章授奖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厅科技进步奖的成果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期满后,对无异议和异议解决的项目进行授奖。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不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厅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六条在异议期间,对获奖成果若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必须加盖公章,写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必须使用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涉及单位、人员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涉及成果实质性内容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异议各方单位的行政领导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裁决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获奖者因某种原因在异议期内可书面申请撤回授奖成果,申请撤回报告应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签名盖章。撤回成果在研究或推广工作上若无新的进展,翌年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获奖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申报河南省林业厅科技进步奖励的成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