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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养熊单位管理的紧急通知

文号:豫林护〔2009〕313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09年12月09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9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养熊单位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

  熊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的生存和驯养繁育状况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人工养熊单位的管理,规范熊的驯养、繁育技术,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立即对辖区内的人工养熊单位开展全面清查和整顿,对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并已开展养殖活动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要严格按照《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辖区内人工养熊单位的养殖、繁育、利用技术进行认真的检查,凡是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整改。

  三、截至目前,我省没有开展养熊取胆活动。今后,我省仍不批准任何以养熊取胆为目的的各种养熊项目。各地在清查整顿中,对发现的违法养熊取胆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动物,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将清查整顿人工养熊单位的情况总结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厅保护处。

  (电子邮箱:baohch@126.com)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