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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防指〔2009〕10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9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9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农林)局、旅游局:

  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的不断增多,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多有发生。今年的“十一”国庆长假恰与中秋佳节重叠,到景区旅游的人员预计将明显增多,森林火灾隐患也将进一步增大。为切实保护景区森林资源、景区景观和游人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我省旅游景区多分布珍贵的天然林和以松柏为主的针叶林,造林难成活,树木生长慢,成林往往需要几十年、上百年,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直接造成树木毁灭,而且直接威胁游人生命财产和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风景旅游区等单位“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省监察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对做好风景旅游区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初,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森防发〔2009〕7号),进一步对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部署。景区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旅游景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一有火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要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不断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增强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与森林防火任务相应的物资。

  三、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旅游景区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景点、沿线重点部位、宾馆(饭店)及各类服务网点等均要设置规范性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进山门票要注印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导游讲解要有森林防火内容。特别是要利用节假日和高火险时段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形成社会化森林防火共识。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林火监测和火源管理。各地景区要以数字化景区建设为契机,把预警响应和火源管理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利用电子监控、了望台了望、重点地段守候和地面巡护等火情监管机制,加强火情监测。在旅游景区防火检查站和入口验票处,要加强对入山人员、车辆的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进山车辆要配备防火装置,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景区内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森林高火险期,要及时发布戒严令。高森林火险区内严禁一切生产、生活用火。要加大巡护力度,实施重点防范,做到有火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切实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五、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和指导景区的火源管理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旅游区各项设施建设的森林防火安全论证。各地景区在安排游览、服务等各项设施建设或开发新景区(点)时,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必须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薄弱、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力、森林火灾隐患突出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查,限期改正,把各种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项防火措施不落实、扑救措施不得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