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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豫林文〔2003〕163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03年11月07日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7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

  为规范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保护退耕农民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保护退耕农民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国家规划的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指的退耕还林土地,是指承包到户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退耕还林、享受国家粮款补助的土地。

  三、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坚持自愿、协商、有偿和向懂林业、有技术、经营能力强的人集中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退耕还林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由承包该土地的农户与受让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已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原合同应依法予以废止。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实施退耕还林时,受让人应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协商国家粮款补助的分配办法,完善承包合同。

  六、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国家粮款补助分配办法;(七)退耕还林农户手册、林权证办理事项;(八)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九)违约责任;(十)其他有关事宜。

  七、采用不同的流转形式,应按《承包法》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报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