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工作的通知))(林退发C2002)2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工作。要把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作为掌握工程管理情况、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要认真部署,合理安排。省辖市和县要抽调精干人员,按《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组织完成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工作。
三、各省辖市务必于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和各县自查报告一并报省退耕还林管理中心。
附件: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办法
(试行)
2003年5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国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2]223号)要求,结合河南省退耕还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的内容包括:建立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宣传与执行政策、落实计划任务、前期工作准备、种苗组织供应、县级自查验收、管护、兑现粮食及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效益监测、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信访案件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工程报帐制、工程监理制开展情况等。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实行县(市、区)级自查、省辖市检查、省级核查的三级检查方式。
第五条县级自查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负责实施;省辖市检查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负责实施;省级核查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对省辖市和县(市、区)的核查。
第六条检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遵守检查纪律,坚持实事求是。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各项管理文件、技术资料、资金使用以情况、管理档案等资料。
第二章县级自查
第七条每年5-6月,工程县要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第八条县级自查内容
1、机构建设:指是否建立迟耕还林专门管理机构,专职人员数量,机构性质;乡(镇)退耕还林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数量及文化层次等。县、乡机构人员情况均以编委文件为准。
2、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指县财政对退耕还林的前期工作费计划投资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以财政预算下达文件为准)。
3、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指宣传《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政策的具体措施及做法。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县、乡、村有无以各种理由抵扣退耕还林补助粮款,是否减免农业税,是否强行向迟耕农户推销质次价高苗木及虚报冒领粮款,是否执行了退耕还林公示制度,是否向退耕还林农户征收其它费用等。
4、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指是否及时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村3是否体现生态优先、相对集中的原则。
5、前期工作准备情况:指是否进行过退耕还林摸底调查和总体规划,是否按时完成了年度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
6、种苗组织供应情况:指当地二级大型苗圃基地建设情况和年生产能力及市场流向及种苗余缺状况,对本辖区内退耕还林种苗生产和供应的组织措施,农户自购苗所占比例等。
7、检查验收情况:指县级退耕还林造林实绩自查验收时间、组织措施、人员组成、工作程序、验收结果等。
8、后期管护情况:指是否制定了本辖区退耕还林管护措施,以及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上年度林权证发放情况。
9、粮食及生活补助兑现情况:指退耕还林补助粮、款是否按要求足额发放;到村、户调查农户实际领到粮款时间、数量、质量,查看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填写是否规范。
10、资金管理及工程报账制开展情况:指县、乡各级的退耕还林补助粮、款下拨时间、数量,是否按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专门账户,是否有挤占、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现象。是否开展工程报账制。
11、工程监理制开展及机制创新情况:指县、乡退耕还林工程是否开展了监理制、承包大户数量、面积、专业队造林所占比例等。
12、领导(科技)示范点建设和效益监测开展情况:指是否建立有退耕还林领导(科技)示范点和效益监测点,建立的地点、规模、时间、监测内容等。
13、案件查处情况:指县、乡是否公布退耕还林举报电话,是否有专人管理案件查处工作。对退耕还林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是否及时,查处结果如何等。
14、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档案管理情况:指县、乡是否建立了退耕还林信息报告制度和档案,档案和信息有无专人管理,是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摸底调查、各年度作业设计、自查报告等各类档案是否齐全,退耕还林统计信息是否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第九条调查乡、村、农户的抽取:在一个县内随机抽取30%的乡,每个乡抽取5-10个村(大于10个村的抽10个村,小于等于10个村的抽5个村),每个村抽不少于5个农户进行政策执行情况和后期管护、种苗供应情况调查。抽取方法为:调查组到达抽中的乡后,对有退耕还林任务的村按退耕还林面积大小进行排序,随机确定一个起点,按一定问隔抽取检查村。
第十条农户调查:通过走访或召开农户座谈会、查阅农户退耕还林手册的方式,对退耕还林合同签订、资金及粮食兑现、政策执行情况、林权证发放、林木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县级自查中?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附表1(1-1——1-11),并汇总填写附表4;抽中乡调查填写附表2;农户调查填写附表3。
第十二条县级自查后要将自查报告送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概况。(二)检查工作概况。自查方案、人员组织与构成、自查时间、自查内容、自查结果等。(三)分析评价。(囚)问题及对策、建议。(五)各类表格。
第三章省辖市检查
第十三条省辖市检查包括对所辖县进行检查和对市本级退耕还林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政策宣传及执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附表5。
第十四条依据县级自查结果,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的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部分县、乡、村、农户的办法。抽查县(市、区)的数量应不少于全市开展迟耕还林工程县(市、区)总数的二分之一。抽查的乡、村、农户数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不能少于省级抽查比例。
第十五条省辖市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和各县自查报告一并报省退耕还林管理中心。市级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全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概况。(二)市本级工作机构及经费等自查情况。(三)对所辖县检查工作概况。检查方案、人员组织与构成、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四)分析评价。(五)问题及对策、建议。(六)各类表格。
第四章省级核查
第十六条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的基础上,省检查组每年对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对省辖市的管理实绩检查,采用全查的办法。
第十八条省级对县级管理实绩的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实施工程县(市、区)的5%-10%。抽查县确定后,乡、村数均按15%的比例抽取。被抽查的县、乡、村的名单,由省检查组确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对县级检查的方法是:听取县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看县级各项管理文件、资金账簿、技术资料、图表以及上报的自查结果。然后深入到乡、村查看乡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账本,同时走访农户或召开农户座谈会,每村应访问调查5户退耕户。调查各项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填写检查表。
第二十条省级检查结束后,要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各被检查县的检查结果汇总,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的市、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概况。
(二)检查工作概况。检查方案、人员组织与构成、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三)分析评价。(四)问题及对策、建议。(五)各类表格。
第二十一条省级检查结果汇总后,要及时向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和国家林业局汇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通报全省,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管理实绩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为了便于对各工程县管理实绩进行对比排序,检查时按下列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指标分值的确定:评分指标主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绩检查项目重要程度,从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作为评分指标,分别赋予各指标一定分值,通过累积得出该县退耕还林管理实绩总分值。
总分为100分,根据不同分值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者(包括9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小于60分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具体评分标准
1、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情况:(15分)
(1)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2分):已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的计2分;未成立0分。
(2)工作机构(4分):有正式机构,且有4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计4分;有机构,但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的计3分,每少1人才口1分;有临时机构,且有4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计3分;无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为0分。
(3)乡(镇)退耕还林机构(4分):工程乡(镇)有退耕还林管理机构,且专职人员3人以上,档案、设施齐全计4分,每少一个机构扣1分,扣完为止。
(4)年度地方财政配套工作经费(5分):地方财政承诺当年下拨工作经费大于或等于每亩3元且资金已到位计5分;到位资金不足每亩3元的,每亩每少1元扣2分;无任何承诺或无到位资金0分。机构和资金承诺到位情况按有关文件和银行到账单认定。
2、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8分)
(1)政策培训及宣传(2分):1年内举办有关《退耕还林条例》培训班,或者举行其它退耕还林政策宣传会议两次以上计2分;举办一次的计1分;一次未举办的0分。
(2)宣传材料(2分):印发各种退耕还林政策宣传单并下发到基层单位和农户的计2分;没有宣传材料的0分。
(3)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退耕还林优惠政策(2分):结合上级退耕还林政策出台本地优惠政策的计2分;没有出台优惠政策的0分。
(4)群众对退耕还林政策了解情况(2分);了解基本政策的计2分;了解不全的计1分;一点也不了解的0分。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文件、宣传材料及对群众调查访问认定。
3、任务布局落实情况(10分)
(1)布局情况(4分)。遵循相对集中连片原则,每村连片面积均在200亩以上的计4分;每村连片面积在100-200亩之间的计3分;每村连片面积不足100亩的0分。
(2)生态优先程度(6分)。坚持生态优先原则,25度坡以上面积已全部退耕还林计6分;每年安排15度坡以上面积超过摸底调查总数30%以上,或三年内全部完成河、库周围等生态重要区域面积、沙区安排在风沙化严重的沙化耕地上计5分;否则0分。
4、前期工作准备情况(12分)
(1)县级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编制(4分)。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合格实施方案的计4分;不能及时报送或报送不合格的0分。
(2)县级年度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编制(6分)。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合格作业设计的计6分;不能及时报送或报送不合格的0分。
(3)摸底调查(2分)。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合格摸底调查报告的计2分;不能及时报送摸底调查报告的0分。前期工作准备情况根据省、市掌握的信息认定。5、种苗组织供应情况(7分)
(1)"一签两证"执行情况(2分)。种苗具有"一签两证"的计2分;否则0分。
(2)树种选择(2分)。所选树种符合适地适树原则,且为优良品种(系)的计2分;虽符合适地适树原则,但品种老化的计1分;不符合适地适树原则的0分。
(3)种苗费发放情况(3分)。退耕户个人购买苗木,能及时发放50元苗木补助费的计3分;经退耕户同意,县、乡统一胸苗的,实行公开招标竞价,与群众签定种苗供应合同,并及时向退耕户结算种苗款项的计3分;否则0分。
种苗组织供应情况根据访问农户和调查结果认定。
6、县级造林实绩自查验收情况(7分)
每年10月底前及时报送合格自查验收报告的计7分;否则0分。
7、管护情况(12分)
(1)管护情况(4分)。建立了管护队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人计4分;有管护队伍,但责任未落实到人的计2分;没任何管护措施0分。
(2)间作情况(4分)。退耕地林下问作牧草、药材面积超过50%的计4分;退耕地问作牧草、药材30%以上的计3分;尚未间作牧草、药材的计2分;凡有问作农作物现象的0分。
(3)林权证发放情况(4分)。上年度林权证已全部发放的计4分;否则0分。
8、粮食及生活补助兑现情况(7分)
(1)粮食兑付情况(4分)。县级自查结束后,及时按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向农户兑现合格粮食的计4分;否则0分。
(2)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3分)。县级自查结束后,及时足额将生活补助费兑现给退耕户的计3分;否则0分。
(3)在粮款兑现中,凡有违反政策规定现象的,粮款兑现情况的7分全部扣除。
9、资金管理情况及工程报账开展情况(3分)退耕还林资金管理规范,做到专款专用、没有违纪现象的计3分;有违规使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账目管理混乱的0分。
10、工程监理制开展情况、效益监测开展情况、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情况(5分)
(1)监理工作(1分)。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监理工作的计1分;否则0分。
(2)效益监测(1分)。开展了退耕还林效益监测工作的计1分;否则0分。
(3)科技示范基地(3分)。已建立退耕还林科技示范基地且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计3分;否则0分。工程监理制开展情况、效益监测开展情况、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时况通过检查具体材料认定。
11、信访案件处理情况(8分)
(1)举报电话(3分)。县、乡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的计3分,只有县级设立的计2分;县、乡均未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的0分。
(2)上访信访件处理情况(4分)。全年无上访信访案件的4分;上访信访件全部得到及时处理的(包括省、市转交的信访件及县级收到的信访件)计3分;上访信件未及时处理的0分。
(3)上访信访记录(1分)。上访信访件有来信来电记录,且保存完整的计1分;否则0分。
12、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管理情况(6分)
(1)档案管理(4分)。有专门档案室,有专、兼职档案员且管理规范的计4分;有档案室但无专、兼职人员的计2分;否则0分。
(2)计算机管理(1分)。退耕还林工作机构有专用计算机,且实现计算机管理的计1分;无专用计算机0分。
(3)信息报送(1分)。按时提交季报、月报和周报的计1分;所有要求报表漏报两次以上0分。
第二十四条根据最后评分结果,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管理实绩检查优秀县(市、区)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县(市、区)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