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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林政〔2000〕94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7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6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
做好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林业(农林)局,济源市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四荒” 资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林策发[000]14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界定“林地",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各地要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界定林业用地和“四荒”地。对发生承包、拍卖、租赁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都必须按照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坚决制止将林地作为“四荒”进行拍卖,租赁,坚决制止以治理“四荒”为名,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二、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明确属于林地的,要尽早做出规划,落实造林责任,明确造林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造林责任通知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工作。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对“四荒”地以及四旁陳地、废弃地等,要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落实植树种草任务,提高植被覆盖率,真正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的总体部署。

  三、颁发林权证,明晰林业产权。对已造林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定造林面积、树种、株数,完成清查登记,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明确产权关系,切实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经治理形成林业用地的,要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四荒” 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要求,对“四荒”治理开发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凡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开发治理工作与该《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都要予以纠正或提请政府予以纠正。年底前,省厅将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国家林业局《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应予纠正而未纠正,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