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单位: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我国野生动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相应的国际义务,使我省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将《公约》附录三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
(如林羚、海象、南浣熊、亚洲胡狼、眼斑吐绶鸡等,详见附件),核准为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约》附录三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二、将《公约》附录和有碍人类生活、人体健康及危害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害虫、害鼠以外的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如北极狐、海狸鼠、麝鼠等),核准为河南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三、对上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辩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现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三动物名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