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部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河南省林业技术工作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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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