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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1-18 来源:

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林业放权赋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全部下放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1.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林地,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林地,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建设项目跨县临时使用林地,由所在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由有关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批。

  5.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地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1.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的,需征求国有林场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2.在其他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地林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实施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临时使用林地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有长期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不得提前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格控制使用自然保护地、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省林业局将加强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是否按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注意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本公告下放的审批事项,请申办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本公告实施前我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由我局继续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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