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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

  本网省局消息 报道员翟明恬报道 9月28日,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司法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省林草资源安全。

  《办法》共分总则、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等四章二十七条,重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林业行政案件移送中林业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相应职责。一是林业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移送案件,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件全部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三是人民检察院对林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依法判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履行补植林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义务,修复被破坏的林业生态。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在判决前已履行或者保证履行补植林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二)规定林业行政案件移送的实质要件和基本程序。一是林业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两个条件。二是对于林业部门移送的符合规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三是林业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四是林业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五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明确林业行政执法中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办法》十八条明确规定林业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四)探索解决林业司法鉴定难、鉴定贵难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资源案件中,对于森林资源破坏情形直观、明显的,可以由2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参加,形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报告(记录)》予以确认,或者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调查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确认,所形成的确认材料,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

  (五)强调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林业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各级林业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要求各级林业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林业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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