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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250741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22-09-28 来源: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1250741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河南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科学整治黄河滩湿地实验区鱼塘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林业局职责分工,答复如下:

一、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鱼塘养殖基本情况

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我省“相关地方和部门对黄河湿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存在宽松软现象。督察发现,黄河湿地保护区内仍有大量鱼塘,其中8700余亩位于核心区、缓冲区,37000余亩位于实验区。郑州未及时组织对实验区内的退出鱼塘恢复原貌;洛阳市孟津县将位于核心区、缓冲区鱼塘退出后未按整改要求恢复原貌。黄河湿地保护区(原吉利段)核心区仍有葡萄种植面积110余亩。”经排查我省5个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共鱼塘4449个,51938亩。核心区缓冲区928个,10960亩,截5月底,已完成清退720个,8680亩。实验区排查出鱼塘3521个,40978亩,正在按照指导意见规范养殖要求进行整改。

二、保护区鱼塘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一)针对鱼塘养殖整改,制定务实管用的整改标准。印发了《关于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鱼塘畜禽养殖整改的指导意见》(豫林保字〔2021〕53号),分区分类明确沿黄各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鱼塘和畜禽养殖退出整改标准。针对实验区养殖污染问题,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要求,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指导意见》,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品种、密度、养殖尾水排放等进行规定,解决了实验区鱼塘规范养殖标准问题。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支持黄河湿地各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我局坚持“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党组会研究决定2022年湿地保护恢复资金重点向沿黄鱼塘清退和生态恢复区进行倾斜。截至目前,全省已安排下达黄河湿地各保护区2021年度、2022年度湿地保护恢复资金1.03亿元,占全省该项资金规模的82%,极大缓解了各地财政压力。

(三)加强沟通协调。一是就春节前夕受疫情管控影响,各地鱼塘运鱼车无法正常上路问题,及时向省整改办报告。经省整改办协调,为运鱼车辆及时办理了特别通行证,为清鱼工作提供了保障。二是督促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针对水产养殖整改工作中对养殖户的影响,我局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的情况下,专门致函相关地方整改政府要求加大整改工作中的资金投入,开展补偿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督促指导,科学开展鱼塘整改工作。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明确“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地方政府科学开展水产养殖的污染整改工作,避免“一刀切”。

(二)组织加强退出后鱼塘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地方政府申报国家湿地修复资金项目,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以来,在资金支持下,我局组织各地开展退出鱼塘的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已完成生态修复1.4万亩。二是督促地方做好冬季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根据调整细则要求,科学界定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城镇开发边界等国土空间,妥善解决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做到宜水则水、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渔则渔、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2022年6月22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林业局  0371-65935506

联系人:赵新振

邮政编码:450003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1份)。
提案正文

关于科学整治黄河滩湿地实验区鱼塘的提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要求,我省各民主党派对沿黄各省辖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农工党省委组织专家对黄河滩湿地鱼塘整改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黄河滩湿地实验区内的鱼塘整治方面存在“一刀切”倾向,值得关注解决。

    一、现状情况

    我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处黄河中下游,总面积达102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31.2万亩,缓冲区面积13.3万亩、实验区面积57.5万亩。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内仍有大量鱼塘,其中8700亩位于核心区、缓冲区,37000亩位于实验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黄河‘清四乱’行动,全部清退黄河滩湿地核心区、缓冲区鱼塘养殖,恢复湿地生态。同时要加强对黄河滩湿地实验区内的鱼塘养殖监管,规范养殖,杜绝环境污染,促进鸟类保护和渔业生产和谐共生”。

    调查发现,黄河滩湿地核心区、缓冲区的鱼塘清理较为彻底,鱼塘及周边的生产设施、垃圾均已清除。但对本应该加强监管、规范养殖、杜绝污染的实验区内的鱼塘,部分地方政府为省事怕麻烦或不敢担当,采取“一刀切”的整治清退方法,造成产业受阻、养殖户破产、民意怨愤,形成不良社会舆情和不稳定因素。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地方政府在黄河滩湿地实验区鱼塘拆除过程中没有依法依规整治。黄河滩湿地的实验区为水产限制养殖区,符合《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指导意见》(豫林保字〔2021〕136号)文件要求,在管理规范情况下,可以合法开展渔业生产活动。这些渔场(塘),大多都有政府颁发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证》,各级财政投入巨资对水电路基础设施进行了提升改造,被列为国家级现代渔业示范区或省级水产良种场,为渔业发展及市民的“菜篮子”做出了很大贡献。《河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未明确要求对黄河滩湿地实验区内的鱼塘拆除和退出,规范养殖才是整改方向。

    (二)黄河滩湿地实验区鱼塘拆除后的现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连片鱼塘关停后原貌存留,已由原来的“湿地”变为“干地”,夏天野草生长达一人多深,到冬季干燥的野草枯枝如果遇到明火,连片的千万亩实验区燃烧起来将造成严重后果;随着蝗虫卵在黄河湿地大片野草的逐年积累,黄河滩区将又会回到原来适宜蝗虫大量繁殖的滋生地,一旦遇到干旱年份就会形成大量蝗虫起飞,造成严重影响。

    (三)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粗暴强拆、官僚作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沿黄个别地方政府,在黄河滩湿地实验区内的鱼塘整治过程中,怕担责任,采取“一拆了之”的“一刀切”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养鱼专业合作社或水产企业已主动按照标准进行整改施工阶段,就遭到当地政府暗逼拆除。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经济补偿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养殖企业和渔民意见很大,有的上访告状,有的利用自媒体在网上或微信群里发布现场视频,宣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三、几点建议

    (一)深刻认识、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核心要义、出发点和目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有机整体,归宿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过度片面强调生态保护,忽视高质量发展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应以实际出发;宜水则水、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渔则渔、积极探索富有地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的路子。

    (二)高标准规划,严要求提升黄河滩湿地实验区内的鱼塘。建议政府组织农业、环保、林业等方面的专家,针对黄河滩湿地实验区进行科学论证,高标准规划,对需要保留的渔业,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大改造、大提升,使之成为既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又能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美丽产业,实现水产高质量发展和黄河生态保护“双赢”,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三)大力推广绿色生态水产养殖技术。调整水产养殖品种结构,使其成为促进湿地环境的贡献者。选择能净水的滤食性鱼、草食性鱼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模式,丰富地表水资源,湿润气候,成为鸟类栖息和觅食适宜场所,真正达到人、鱼、鸟和谐共生。

    (四)尽快对已拆除的鱼塘进行生态治理。对目前已经拆除后还保留原貌的荒废鱼塘,应尽快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重新规划,重新治理,避免这些地方夏季成为蝗虫孳生聚集地,冬季成为火灾易发区,消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依规整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水产养殖设施。对不达标的鱼塘,应允许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依规拆除。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确保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好渔民生活。对在整改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工作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要给予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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