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济源示范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局,有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林业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林业资金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准度,及时更新完善财政林业项目储备库,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22〕16号)、《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1号)和《河南省林业财政资金项目竞争立项暂行办法》(豫林计〔2021〕117号)等规定,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了《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见附件1-19),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
建立和健全财政林业项目库,既是推进财政林业项目规范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请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预算管理的“‘先谋事、后排钱’,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的明确要求,充分认识财政林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对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森林河南生态建设和我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紧紧围绕当前林业中心工作,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扎实做好入库项目的收集、筛选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二、精准把握项目入库要求
(一)入库项目范围。2023年纳入项目库管理的财政林业项目包括:中央财政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的自然保护区能力提升项目;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培育等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绿化试点示范、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区能力提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技兴林、国有林场生产扶持、林业科技推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林木种质资源建设、林下经济发展、国有苗圃生产扶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和林业优势产业发展引导等项目。
(二)严格项目库管理。一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入库一批、支持一批、退出一批、补充一批”的原则进行管理,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于有效期内均可申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二是强化约束。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实施。全省入库各类项目资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上一年同类资金安排总额的200%以内,入库项目实施方案要据实编制,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三是严把项目入库关。申请入库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得违规占用耕地,须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对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设内容不合理、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以及在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等发现重大问题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不得申报入库项目。四是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印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竞争评审、汇总入库,负责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资金估算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对项目审核结果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资金下达后,各地、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要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绩效评价结果联合上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应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进度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的地区,将削减其以后年度项目资金规模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择优筛选、审核、排序后,以林业、财政两部门联合文件统一汇总、逐级上报,对不符合入库指南要求的项目和逾期上报的项目将不予入库。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式六份)分别报送至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和省财政厅环境资源处。
(三)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联系方式: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 (0371)65956021
省财政厅环境资源处 (0371)65808313
附件: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范本)
2.2023年中央财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入库指南
3.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入库指南
4.2023年中央财政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入库指南
5.2023年中央财政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入库指南
6.2023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项目入库指南
7.2023年省级财政科学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入库指南
8.2023年省级财政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入库指南
9.2023年省级财政自然保护区项目入库指南
10.2023年省级财政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入库指南
11.2023年省级财政科技兴林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12.2023年省级财政国有林场生产扶持项目入库指南
13.2023年省级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入库指南
14.2023年省级财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入库指南
15.2023年省级财政林木种质资源建设项目入库指南
16.2023年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入库指南
17.2023年省级财政生态国有苗圃生产扶持项目入库指南
18.2023年省级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入库指南
19.2023年省级财政林业优势产业发展引导项目入库指南
河南省林业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