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河南省林业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7日
河南省林业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序号 |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监管部门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省林业局 |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省林业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林业局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
2 | 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省林业局 |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省林业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林业局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
3 |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 国家级,省级 | 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 | 1、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2、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3、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省林业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省林业局配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4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审批 | 省级 | 省林业局 | 1、加强对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企业监督和引导,督促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进一步完善采种、种子区划、种子质量相关标准,引导广大林木种子企业依照标准生产经营。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种子法》规定,严厉打击抢采掠青、以次充好、哄抬价格行为,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 省级 | 省林业局 | 1、科学制定并及时更新林木种子标准。 2、加强对种苗使用者的宣传引导,强调使用良种壮苗造林的重要性。 3、强化对用种用苗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检。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