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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关于2020年林木种苗质量随机抽查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21-01-06 来源: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

2020年林木种苗质量随机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1780号)、《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0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造林苗木质量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豫林种〔2020〕71号)要求,我局委托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2020年上半年对郑州等9个省辖市和巩义等5个省直管县(市)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随机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检测项目

(一)抽查内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企业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包装、标签、广告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2.造林企业

林木种子来源情况;造林作业设计中对林木良种和种苗质量的要求及执行情况。

(二)检测项目

苗木:地径、苗高。

二、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造林企业。每个县(市、区)检查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企业1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企业1个和企业造林地2块。

三、抽查方式

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及许可、标签、档案、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并对被查单位情况作出认定。

四、抽查及检测依据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

(二)检测依据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油茶苗木质量分级》(GB/T26907—2011)、《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2013)、《油茶栽培技术规程》(LY/T1328—2015)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以种苗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五、抽查结果

本次抽查9个省辖市和5个省直管县,抽查结果较好的单位有5个地市和1个省直管县。分别是开封市祥符区、鹤壁市淇县、濮阳市南乐县、三门峡市卢氏县、商丘市梁园区、巩义市。

(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情况。被抽查的24个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全部能够持证经营,但有2个不规范,其中,申请表中审核(批)没有填写时间的1个,为漯河市召陵区林业局办理的召陵区中宏种植专业合作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打印的1个,为永城市林业局办理的永城市盛霖苗木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证办证合格率91.6%。

(二)林木种子标签制度落实情况。被抽查的苗圃地24个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已使用标签的有22个(其中1个单位标签使用不规范),2个单位没有使用标签,为漯河市召陵区国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新蔡县济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标签使用率91.6%。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被抽查的24个单位中,全部建立档案,其中内容齐全的有16个,不齐全的8个。档案合格率66.6%。

(四)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24个单位中,已进行林木种苗自检的有20个,没有开展自检工作的单位有4个,分别是登封市颖河苗圃种植专业合作社、洛阳市伊川县品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州市河南英茂建筑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中宏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检率83.3%。

(五)林木种子来源情况。被抽查的24个单位中,林木种子来源清楚22个,其中林木种子来源不清楚2个,为林州市大景绿化有限公司和永城市盛霖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种子来源合格率91.6%。

(六)造林地林木种苗质量情况。2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造林地块进行了抽查,其中13家在造林作业设计中对林木良种提出要求,并做到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良种。被抽查的25家单位(个人)均有许可证、检疫证,有1家标签使用不规范,另有2家无标签,分别是漯河市召陵区张国华和新蔡县济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家苗木质量规格不合格,为安阳市果欣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林木种苗监督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部分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的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具体措施,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检查力度不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学习宣传和培训不够,落实不到位,部分市县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对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基层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缺乏依法生产经营意识,有法不依、有制度标准不执行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能按规定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本应微机打印却用手工填写、申请表栏中审核(批)意见中没有填写日期等问题;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签。标签制作、填写不规范,存在填写错误、缺项漏项、涂改、出圃苗木不携带标签、普通种和良种标签颜色混用,标签内容与销售种子情况不符等问题;三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存在档案齐全率低、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没有专人负责、无档案柜、档案零乱、没有分年度分类别整理装订等问题,部分单位有临时应付检查现象。四是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仍有单位未开展自检工作,苗木分级完全靠经验,部分单位自检存在自检程序错误、抽样强度不够、自检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五是部分单位育苗种子来源不清。

(三)造林环节种苗质量控制不力。一是部分造林作业设计对苗木品质缺乏准确要求,遗传品质方面缺乏对种源、产地、品种等要求,播种品质方面缺乏根系指标,仅对苗高地径(胸径)提出要求,还有的虽要求造林苗木达到国标或地标Ⅰ、Ⅱ级苗标准,但标准中根本没有相应的苗龄。二是仍有个别造林单位在造林时未按造林设计使用苗木。三是购销合同未对林木品种及数量作出明确要求,导致种苗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四)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能力不强。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管理的重点在基层,但机构改革后,不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基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少数县(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出现缺位,工作敷衍了事。还有的个别种苗管理机构存在政企事企不分、专业人员少、执法队伍不稳定、工作经费无保障等问题,导致管理、执法和服务能力不足。

七、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工作是林业发展的命脉工程、基础工程、未来工程,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作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要加大林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要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种苗市场监管不“缺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大种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苗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要严格执行林木种子标签制度,凡销售的林木种苗都要附有合格的标签;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印制、填写和使用标签,确保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实际相符;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分年度造册建档,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要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企业搞好种苗质量自检,规范和保存自检记录。

(三)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各地要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造林良种使用的衔接,把种苗生产和造林工程紧密连接起来,形成良性的供需关系。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种苗规格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造林过程中,要严把苗木质量关,加强造林监理,严禁使用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苗木造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与造林作业设计要求不符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验收。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和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的苗木,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管理。

(四)加强林木种苗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以及各类宣传日、交易展会等活动进行宣传,让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成为工作常态。要加大对各级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许可、标签、档案、质检等各项制度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科学、正确、有效地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和查处情况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

特此通报。

 

附件:1.2020年河南省林木种子质量许可证抽查情况表

2.2020年河南省林木种子质量苗圃抽查情况表

3.2020年河南省林木种苗质量造林地抽查情况表

豫林种〔2020〕146号附件.doc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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