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林业科技工作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加快林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河南林业信息网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反馈给河南省林业厅科技处。
附件:《河南省加快林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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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科技处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河南省加快林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林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全国林业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为核心,以突破制约林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重点,充分发挥林业科技创新在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调整林业产业结构、转变林业增长方式、引领林业新兴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林业基础研究,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林业科学技术普及,为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满足林业生态省建设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全省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林业科技整体水平和自主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平台日趋完善,创新环境更加优化,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5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0%以上。
二、强化林业基础性研究和技术攻关
(三)提升林业基础研究水平。围绕林业生态建设,加强森林生态功能、林地退化机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生态灾害预防预警、生态承载力、碳汇、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林木新品种培育、森林资源和特色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性、公益性科学研究,加快提升林业基础性科研创新水平。
(四)突破林业发展关键技术。紧跟林业生态省建设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作用,充分发挥林业科技“啃硬骨头”的作用,创新提高森林质量、修复生态系统等关键技术。重点突破森林资源高效培育技术、困难地造林、天然林保育、退耕还林功能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林业生态产品、木材绿色加工、木本粮油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林业资源利用技术,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支撑能力。
(五)研发精准扶贫林业实用新技术。围绕山区、林区林业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等技术需求,加快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所需的林业经营管理、不同区域森林经营模式选择、低产低效林分改造等技术研究,开发核桃、大枣、油用牡丹、油茶等特色经济林栽培与加工利用技术,开展林业脱贫攻坚所需的林菌、林药、林菜等林下种植技术研究,研发和建立不同情况的林下经济开发模式,通过技术集成、组装配套和试验示范,构建服务于精准扶贫的林业实用技术体系。
(六)开展林业新装备科技研发。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定位观测、视频监控、北斗定位、自动传感、人工智能、无人机等先进技术,以智能化林业特种用途机器人研发为引领,针对林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和科技含量低、先进装备缺乏等问题,重点开展营造林抚育、林果采收、木材高效利用、林副产品加工、森林灾害防控等智能装备关键技术研究,促进林业生产、加工、防灾等实用装备现代化。
三、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体系。加强林业系统推广机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系统推广机构在林业科技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以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体系,完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提升林业科技推广市场化运营能力,引导林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服务能力突出、推广效果良好的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鼓励企业自主或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设立林业技术转移机构,进一步完善林业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的有效机制。
(八)优化推广示范基地布局。围绕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科学、合理布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基地,组织实施200项林业重大科技推广项目,在豫南大别山、豫西伏牛山、豫北太行山、豫东平原、黄泛沙区等不同立地类型区域,建立8个林业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基地;新建1个河南省林业高新技术示范园、50个省级以上科技示范基地。
(九)加快林业产学研紧密结合。充分运用好省林业厅与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国林科院、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中国林科院经济林研究开发中心等林业院校、科研单位签订的全面合作框架协议,不断推进省院、市院、县院、院校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协同社会创新力量,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林业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林业产业发展的创新龙头企业,拉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引导涉林龙头企业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自建产学研示范基地、示范园,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化进程。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为引领,把林业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林业生产的各环节,在实施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时,同步建立示范区、示范林,确保林业新技术、新成果及时转化、高效应用,不断增加林业生态省建设的科技含量。
(十)促进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创新林业科普模式,完善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设施,实施“互联网+林业科普”行动,充分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科技馆、标本馆等公众科普和生态文化资源载体,以植树节、森林日、湿地日、荒漠化日、爱鸟周等重要节日为契机,积极开展各类林业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推动林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优质科普资源开放共享,通过开放论坛、科技沙龙、展览展示等多种形式,加强林业专家与公众对话与交流,提高林业科普社会化服务水平。激发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热情,打造优秀生态文化作品,营造浓厚的林业科普文化氛围。
(十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融合形成“互联网+”科技服务链,积极构建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和交易平台,加强林业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完善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建立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科技成果征集、遴选、展示、共享为一体的功能化信息服务,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
四、大力推进林木新品种培育
(十二)加快林木新品种选育。以速生、优质、丰产、抗逆为主要目标,积极开展优质用材树种、优良乡土树种、珍稀树种、特色经济林、观赏植物花卉等新品种培育工作。“十三五”期间审(认)定林木良种150个,工程造林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
(十三)持续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针对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不足、评价技术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根据我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查清各类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地点、生长特性、保护状况,收集、选择一批主要树种优良林分和优良单株,分析评价各类林木种质资源的保存利用现状和开发利用前景,到2020年建成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林木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林业生态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
五、强化林业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构建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利用“互联网+”,建立林业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综合平台,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实施重大林业专利产业化项目,以涉林龙头企业的林业专利转化运用为引领,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一批林业专利产业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形成专利产业化集群。推动林业行业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林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计划,鼓励将林业专利转化为林业行业标准,积极推广专利标准化的应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强化林业生产中使用的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监管工作,重点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林业专利技术保护和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督。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植物新品种授权、应用、许可使用和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专利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提升林业标准化水平
(十六)完善林业标准体系。优化我省林业行业标准体系结构,整合、精简林业行业标准,建立重大林业生态工程、主要树种的标准综合体,形成覆盖森林经营、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省级森林城市创建、产业升级转型、森林康养等生态公共服务等领域较为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合理界定我省林业行业、市(县)、团体和企业等各层级标准制定范围,明确林业各领域标准的制(修)订重点,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向公益类标准过渡。围绕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科研、森林特色资源开发利用等需求,制(修)订50项林业行业标准。建立林业标准复审常态机制,及时修订或废止超龄标准。健全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基本覆盖林业各个领域的标准化专业队伍。
(十七)强化林业标准实施。构建“互联网+”林业标准化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评价等标准化特色服务,营造标准实施的良好环境。实施“标准化+”现代林业行动,建立“执行标准清单”制度,强化林业重大工程按标准设计、施工、验收,推进管理和服务标准化。积极开展林业行业标准实施试点示范,加快标准化在林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
(十八)开展森林认证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认证要求,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森林认证制度,完善认证标准与规范,全面加强森林认证能力建设。开展森林认证制度试点工作,拓展认证领域,探索不同类型森林认证模式;逐步建立认证林产品市场准入机制,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公共采购体系,培育和规范森林认证市场,增强林产品市场竞争力。
(十九)加强林产品质量监管。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安全追溯体系,切实加强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林产品质量监管,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大林产品质量监测力度,及时公布监测信息,促进企业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提升。强化林业质检机构建设,改善质检条件,提升质检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七、积极构建科技平台建设体系
(二十)完善科技平台建设。围绕现代林业科技创新对科技平台的需求,着力加强创新、转化、服务、生态定位观测等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改善林业科研和科技创新、科技推广条件,提高科技平台创新能力,保障林业科技创新发展动力。“十三五”期间,新建和完善3个国家林业局或省级重点实验室、5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重要生态区域新建7个省级森林生态定位观测站。健全林业科技平台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生态网络管理中心建设,加强生态定位观测站和生态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科研平台稳定运行和良性发展。
(二十一)提高科技平台公共服务能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积极做好林业科技平台向社会开放工作,创新林业科技公共服务模式,创造良好的林业科技平台服务环境,推动科技资源共享,提高林业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八、健全林业科技创新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科技创新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林业科技创新工作,把林业科技创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建立林业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一把手抓林业科技创新的工作格局;完善林业科技创新考核指标,强化林业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紧密结合林业生态建设,及时研究确定当地重大林业科技创新任务,妥善解决林业科技创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施者。整合林业科技创新资源,加强横向和纵向沟通协调,建立产、学、研、用为一体的科技创新统筹协调机制,把林业科技创新贯穿于林业生态建设的全过程。
(二十三)加大林业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对林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主动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加大对林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建设、智能装备技术研发、林业技术培训、林业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林业科技创新的连续性、可持续性;在国家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工程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支撑经费,用于新技术的研究和新成果示范推广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组建林业科技创新联盟,推动林业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密切结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科技创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林业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二十四)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运用好涉林院校培养林业专业人才平台,着力培养一流的林业科技拔尖人才和领军人物,积极培养林业青年后备科技人才,加强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大力培养基层林业技术骨干人才,建设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过硬、爱岗敬业的林业科技创新队伍。积极提升现有林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层次,扩大高层次林业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充分运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对青年人才开辟特殊支持渠道,营造用好科技人才、吸引科技人才的良好环境,大力支持林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充分激发林业科技的创新活力。
(二十五)落实用好科技创新政策。用好用足国家、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林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逐步提高林业系统院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比例,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林业科研院所、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林业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支持林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林业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林业科研院所、院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我省转化林业科技成果或创办林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二十六)完善林业科研机制。加强对林业科技发展的宏观管理,统筹林业科技发展、评估和监管。主动适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新形势,完善林业科技介入机制,推进科技对重大林业工程规划制定、组织实施、效益评估等过程的全程介入。加强科技项目考核评价,对科技项目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逐步实行科技信息公开制度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新政策,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由林业科研机构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从事林业基础性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可以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把林业科技创新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全面加快林业科技创新,为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