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规定,2014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生了较大调整,为及时做好2014年我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贴息时间界限。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
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林业贷款按照年利率3%进行贴息。
省级林业贷款贴息配套政策相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切实把握扶持重点。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三、严格审核,强化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的林业贷款财政厅贴息政策,认真组织好2014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实地核验,确保申报贴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从源头上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问题的发生,哪一级出现问题哪一级负责。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汇总及申报工作,并对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除10个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厅外,其他各财政扩权县由其所在省辖市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各地在上报前需将本地区项目最终审核上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认真做好贴息申报基础工作
(一)为确保林业贴息贷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各地在上报时要利用当地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查询企业所上报的林业贷款项目实际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用途)作为上报材料一并报送。在2014年各类审计和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贷款贴息违规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再申请财政贴息。
(二)各单位务必将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财政、林业联合行文,编财政文号)、《2014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2)、银行贷款有关凭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小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按A4纸格式装订成册(编制贷款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一式三份,并在报送时携带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2013年12月份、2014年3月份的银行结息单等贷款材料原件。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所建设的造林基地需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造林规模认定证明材料。各贷款项目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应与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内容保持一致,如有变化,必须上报建设内容变化说明(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和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章)。
(三)《2014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中所列项目和贷款规模要与各地上报的本地区2014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一致,调整的项目要一并上报申请调整的正式文件。2014年各地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可登陆“河南林业信息网—公告公示”栏查看。
(四)各单位要全面加强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项目监管及检查验收工作,尤其加强对贷款余额项目的管理,在对贷款余额的存续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后,准确上报《2014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余额项目情况表》(附表3-4)。并附报由原贷出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原贷款正在使用,没有提前还款,贷款用途没有发生变更等相关内容)。
(五)上述申报材料务必于
省财政厅农业处 65808714
省林业厅规划资金处 65956021
附件:1.2014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 2014年度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 2014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余额项目情况表
4. 2014年度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余额项目情况表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