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14年省级森林公园申报工作,本着有序发展、规范程序、提高质量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批,需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尤其依照实地考察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需要充分的时间。为此,请各地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办理时间统筹安排好省级森林公园申报工作。
(三)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办理。自2014年起,每年受理1次(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31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省级森林公园其它项目的办理,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请材料审查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
1.对申请文件、权属证明、经营管理机构说明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重点加强对申请人与集体林权利人所签订书面协议的审查,确保体现权利人的真实意愿,且签订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有效。
2.对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减小或者增加经营范围的,应组织专人实地核查,并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实地核查的具体时间、人员姓名及相关情况。
(二)申请材料科学性审查
重点加强对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督促做好森林风景资源的全面调查与科学论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同时,为客观展示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状况,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1张附图,附图内容是在所属县(市)的森林资源分布图上对森林公园的位置和范围进行标注。自2014年起,还应将植物资源调查报告作为独立附件。
(三)申请材料制作质量审查
1.景观照片应确保照片质量清晰,每张照片科学标注对应的说明,按景观资源类型统一分类,编印成画册并提交电子版。画册的尺寸不超过25cmX
2.风光片应使用高清摄像,解说配字幕并对重点景观、重要植物标注名称。拍摄应注重体现四季景色,并尽可能选取实景,利用现有影像素材的,不得违背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实际。
(四)申请材料完整性审查
应严格对申请材料的类别、数量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列出各类申报材料的目录,同时将申报材料一次性完整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申请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的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台的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三、其他事项
(一)对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会议评审,正式设立申报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的地方领导现场介绍情况并解答疑问的环节,请提前做好相关组织协调。
(二)申报工作由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与办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为:郑红卫;联系电话:(0371)6592096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