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3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农〔2012〕250号)要求,现下达2012年10-12月份森林植被恢复费控制指标5225.1万元(详见附表)。
请各有关省辖市、县(市)接通知后,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于
附件:2012年10-12月森林植被恢复费控制指标表[点击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