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林业局:
为做好我省2012年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和《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农[2011]177号)要求,现就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实地核验,确保申报贴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从源头上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问题的发生,哪一级出现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汇总及申报工作。
二、2012年财政将对2011年林业贷款余额(含2010年三年期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贷款余额)和2012年1-9月份林业实际贷款额进行贴息,贴息率按年利率4%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贴息3%,省级财政配套1%),并按年度计算贴息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进行贴息)。
三、各单位务必将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财政、林业联合行文,编财政文号)、《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2)、银行贷款有关凭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小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按A4纸格式装订成册(编制贷款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一式三份,并在报送时携带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2012年3月份、6月份和9月份的银行结息单等贷款材料原件。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所建设的造林基地需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造林规模认定证明材料。
各地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应明确2012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及落实情况、调整项目确定的依据和原则、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并提报本地区2012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四、《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中所列项目和贷款规模要与省厅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一致,调整的项目要一并上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的正式文件;各地调整的贷款项目,要切实把握扶持重点,大力支持对巩固林改成果、改善民生有重要作用的林下经济和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项目;继续支持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林业龙头企业林板、林果加工项目建设。调整项目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调整项目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四章第十一条的有关内容执行。
五、各单位要全面加强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项目监管及检查验收工作,尤其是加强对贷款余额项目的管理。在对贷款余额的存续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后,准确上报《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余额项目情况表》(附表3-4)。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申报网址http://211.167.243.145,在网上录入“贴息额”时,仅录入中央财政贴息额(按3%计算)。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上报相关文件,确保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工作顺利进行。
七、上述申报材料务必于
联系电话:(0371)65956021
附件:点击下载
1.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 2012年度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 2012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余额项目情况表
4. 2012年度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余额项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