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林产〔2012〕220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林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复审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根据《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林业厅将对现有的145家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复审,并开展新的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为做好监测复审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复审工作
(一)复审对象
本次复审对象为省林业厅下发的豫林产〔2010〕251号文件公布的145家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复审程序
1.省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所辖区内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察验,形成书面意见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省林业厅。
经省直有关部门推荐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察验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省林业厅。
2.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库。通过本次监测复审,对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消龙头企业资格。
3.省林业厅根据企业的数据材料和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龙头企业的运营信息数据库信息,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复审意见,通过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撰写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近2年发展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主要特点、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2.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2010、2011年)。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1年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5.县或县以上林业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林业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8.如需更名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公司名称变更的材料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予以确认。
9.企业被兼并后需要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
二、申报与认定工作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省林业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推动全省林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各地依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部分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相关材料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省林业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复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此次监测复审和认定工作。
(二)省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要齐全有效,真实准确,未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者,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在监测复审过程中,对那些不再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要坚决予以取消。
(四)新推荐的企业要按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通过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联系人:肖建成 电话(传真):0371-65937113
附件:1.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2.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简介(式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