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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的情况说明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12-05-11 来源:河南省林业厅

    为了更加准确、细致地反映全省各地林业产值增长情况,区分各地产值核查完成情况的不同层次水平,强化奖惩机制,根据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我们对现行的《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20125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电子版报河南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周晶晶

    联系电话:65959386

    电子信箱:HNSFL@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产值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促进我省林业产业的发展,实现《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河南省林业产业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31号)提出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查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上报完成的林业第一、二、三产业产值指标。其中第一产业包括:森林的培育与采伐,非木质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林业生产辅助服务;第二产业包括:木材加工及木制品制造,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以其它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林业其它相关活动;第三产业包括: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林业生态服务,林业专业技术服务,林业公共管理及其它组织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省林业厅组织的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农林)局自查上报成果的抽查验收。

第二章  核查的内容

     第四条  产值完成情况核查内容: 第一产业当年营造林(含育苗)面积及总投入,木(竹)材及经济林产品、花卉、其他非木材林产品、陆生野生动物数(产)量及价格,林业生产辅助服务投入,④产值;第二产业主要林产品加工类别,企业数量,加工能力,年产量,年产值;第三产业各类森林旅游服务和休闲服务企业数量、各类保护区数量,年营业收入,林业公共管理及其它组织年投入,各类林业专业技术服务收入。

第三章  核查方法、步骤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省林业厅每年随机抽取各省辖市20%的县(市、区)和各省直管试点县两个乡(镇)进行现场核查。每个省辖市抽取县(市、区)数量不少于2个,在被抽中的县(市、区)和乡(镇),分别一、二、三产业随机抽取两个样本对照自查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在抽查样本中,如核查的实际产值指标与上报的指标正负误差在5%以内的,以原上报指标为准;正负误差超过5%的(含5%),以核查指标为准。并以此推算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实际产值,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产值=(抽查样本核查产值之和/抽查样本上报产值之和)×本地区上报产值

第六条  全省林业产业产值核查分县级自查、省辖市核查、省林业厅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年度生产结束后,县(市、区)林业(农林)局按照第一、二、三产业的分类,对辖区内所有林业产业活动进行自查,并向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写出产业总结,上报林业产业统计表。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结果组织核查(省直管试点县不再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20日前将本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年度产业总结连同产业统计表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农林)局上报的核查结果组织抽查。

第七条  评分标准。省林业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抽查结果核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年度产值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年度产值目标每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核查的实际产值指标与上报的指标正负误差在2%-3%之间的(含2%),扣1分;正负误差在3%-5%之间的(含3%),扣2分;正负误差超过5%的(含5%),扣3分。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凡没有制定林业产业年度工作计划、不能按时完成产值半年和全年报表、不能完成省林业厅部署的日常工作,每存在一项扣5分。

第四章  核查成果

第八条  产值核查成果包括核查报告、相关附表及评分。

第九条  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作概况:主要概述核查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工作依据和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质量认定等;

2、各样本点林业产值完成情况及核查结果;

3、结果分析与评价:逐项分析评价各核查指标的结果;

4、总结林业产业发展中的典型经验与实例;

5、林业产业发展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

6相关附表

第十条  根据各样本点指标,计算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产值,并与年度产值目标进行对比,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产值完成情况,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产值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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