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准确、细致地反映全省各地林业产值增长情况,区分各地产值核查完成情况的不同层次水平,强化奖惩机制,根据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我们对现行的《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于2012年5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电子版报河南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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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林业产值目标核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产值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促进我省林业产业的发展,实现《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河南省林业产业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31号)提出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查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上报完成的林业第一、二、三产业产值指标。其中第一产业包括:①森林的培育与采伐,②非木质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③林业生产辅助服务;第二产业包括:①木材加工及木制品制造,②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③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④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⑤以其它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⑥林业其它相关活动;第三产业包括:①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②林业生态服务,③林业专业技术服务,④林业公共管理及其它组织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省林业厅组织的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农林)局自查上报成果的抽查验收。
第二章 核查的内容
第四条 产值完成情况核查内容: 第一产业①当年营造林(含育苗)面积及总投入,②木(竹)材及经济林产品、花卉、其他非木材林产品、陆生野生动物数(产)量及价格,③林业生产辅助服务投入,④产值;第二产业①主要林产品加工类别,②企业数量,③加工能力,④年产量,⑤年产值;第三产业①各类森林旅游服务和休闲服务企业数量、各类保护区数量,②年营业收入,③林业公共管理及其它组织年投入,④各类林业专业技术服务收入。
第三章 核查方法、步骤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省林业厅每年随机抽取各省辖市20%的县(市、区)和各省直管试点县两个乡(镇)进行现场核查。每个省辖市抽取县(市、区)数量不少于2个,在被抽中的县(市、区)和乡(镇),分别一、二、三产业随机抽取两个样本对照自查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在抽查样本中,如核查的实际产值指标与上报的指标正负误差在5%以内的,以原上报指标为准;正负误差超过5%的(含5%),以核查指标为准。并以此推算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实际产值,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产值=(抽查样本核查产值之和/抽查样本上报产值之和)×本地区上报产值
第六条 全省林业产业产值核查分县级自查、省辖市核查、省林业厅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年度生产结束后,县(市、区)林业(农林)局按照第一、二、三产业的分类,对辖区内所有林业产业活动进行自查,并向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写出产业总结,上报林业产业统计表。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结果组织核查(省直管试点县不再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年度产业总结连同产业统计表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农林)局上报的核查结果组织抽查。
第七条 评分标准。省林业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抽查结果核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年度产值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年度产值目标每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核查的实际产值指标与上报的指标正负误差在2%-3%之间的(含2%),扣1分;正负误差在3%-5%之间的(含3%),扣2分;正负误差超过5%的(含5%),扣3分。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凡没有制定林业产业年度工作计划、不能按时完成产值半年和全年报表、不能完成省林业厅部署的日常工作,每存在一项扣5分。
第四章 核查成果
第八条 产值核查成果包括核查报告、相关附表及评分。
第九条 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作概况:主要概述核查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工作依据和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质量认定等;
2、各样本点林业产值完成情况及核查结果;
3、结果分析与评价:逐项分析评价各核查指标的结果;
4、总结林业产业发展中的典型经验与实例;
5、林业产业发展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
6、相关附表
第十条 根据各样本点指标,计算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林业产值,并与年度产值目标进行对比,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产值完成情况,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产值完成情况进行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