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2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
河南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2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批复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5%以上目标的基本保障,是优化我省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是考核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执行情况等政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于有效解决我省林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加快中原经济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县级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认真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政策方针,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2.统筹协调。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林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整体优化。
3.上下一致。县级规划必须严格落实《河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增加部分规划指标。
4.因地制宜。立足于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遵循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以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林地保护利用措施。
5.科学决策。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动员公众参与,加强部门协调,确保规划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和社会认同。
6.注重实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方面的手段,提高林地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创新林地保护利用机制,提高规划实施的成效。
(二)工作重点
县级规划编制要在扎实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等工作的基础上,落实《河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确定的规划基数、主要目标任务,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依法应当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分解到乡(镇、场),并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提出林地结构调整、空间布局的优化方案,提出林地保护利用措施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规划成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予以落实;将规划小班上图,建立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
县级规划的工作重点是:划定林地范围,分清林地与非林地的界线,有林地和非有林地的界线,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确定规划小班的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建成全国统一标准的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实现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职责
省林业厅成立了王照平厅长任组长、刘有富副厅长、王德启副厅长任副组长的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豫林资〔2010〕208号),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和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宣传动员、指导协调,工作方案制订,技术培训组织,规划基数、规划目标任务确定与分解,县级规划成果审查,林地落界省级抽样检查,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等。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成立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项目组,具体承担技术细则制订,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和有关基础地理信息采购、处理,省级培训、县级规划编制技术指导、质量把关,省级检查等。
(二)市、县规划编制协调、领导和工作机构
按照豫政办〔2010〕126号文要求,各省辖市成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等跨行政区域的规划衔接问题,配合省林业厅审查县级规划。
各县(市、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工作经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定县级规划成果。林业主管部门组建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林地落界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编制范围。严格按照行政区划(截止到2009年)确定县级规划编制范围,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其他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划纳入县级规划,确保无遗漏、无重复。
2.资质管理。县级规划编制由各县(市、区)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共同配合完成,统一使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资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规划编制、林地落界工作的技术指导把关,卫星影像图制作,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邀请省内其他林业调查规划队伍参加规划编制工作。
3.技术培训。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技术人员和市、县林政科(股)长、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县(市、区)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参加人员的培训,。
(二)质量保障
1.实施目标考核制度。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列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考核。
2.建立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省、市质量联合检查组,对县级规划编制进行跟踪指导和质量检查。对在规划编制中弄虚作假,伪造、编造调查数据的,严肃追究责任。
3.定期通报制度。市、县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构指定一名联络员,每半月向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及时反映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联系电话:65964783)。
(三)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由省厅统一购置提供,其他编制工作经费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规划编制任务进度安排
(一)组织、技术准备
2011年11月7—15日,召开全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视频会议,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试点工作(中牟县、修武县),开展省级培训;组建市、县规划编制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制订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规划基数、规划目标任务落实
(三)县级规划编制、协调、评审、审查
(四)规划成果报批
(五)林地落界和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
(六)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