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程核(稽)查验收办法(试行)》和《补植补造工程核(稽)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林调〔2011〕2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森林抚育工程核(稽)查验收办法(试行)》和《补植补造工程核(稽)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林业厅第16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森林抚育工程核(稽)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检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全省森林抚育工程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价全省森林抚育工程的实绩与成效,通过对各县(市、区、单位)森林抚育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结果,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
(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2008-2012)。
(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中期调整规划》(2011-2015)。
(四)省林业厅印发的年度全省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第三条 检查验收对象
省政府、省林业厅下达有年度森林抚育任务的县(市、区、单位)。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一)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实抚育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以及重复上报抚育面积问题等。
(二)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业设计施工,出现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以及开林窗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小班作业位置、改变抚育对象、改变抚育方式等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三)抚育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情况等。
(四)森林抚育档案建立管理情况。包括:资源档案、技术档案、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五条 准备工作
(一)技术准备:组织检查验收人员学习《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规程及本验收办法,做好技术培训。
(二)资料设备准备
1、检查验收调查表、统计表、立木材积表及电子文档。
2、便携式电脑、GPS定位仪、测绳、围尺等设备。
3、受检县级单位地形图(1:10000或1:25000)或带有准确坐标网格的小班作业图纸。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标准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
(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
(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23/T 1250-2008)。
(四)《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五)《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
(六)《河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06年7月)。
(七)《〈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中期调整中幼林抚育工程规划操作办法》
第七条 抚育方式及要求
抚育方式分为抚育间伐、修枝、割灌等措施;作业方式主要针对抚育间伐分类,分为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和定株抚育伐等。
(一)抚育间伐
1、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在天然林中清除高大草本植物、灌木、藤蔓与影响目的树种幼树生长的萌条林、霸王树与上层残留木及目的树种中生长不良的林木,调节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在人工纯林中主要伐除过密的和质量低劣、无培育前途的林木。天然林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
2、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
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抚育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飞播林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进行,选择性地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
5、定株抚育伐:在防护林和特用林幼龄阶段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并在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的抚育性采伐。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
6、伐根高度以接近地面为宜,一般不超过
(二)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切口要求平滑,不撕裂树皮,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不低于树高的1/4;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不低于树高的1/3。
(三)割灌: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等。
第八条 小班质量合格标准
小班区划原则上以原经营小班或二类调查区划为准,若遇小班区划明显不当可重新进行区划。
(一)小班面积、小班株数允许误差≤±5%,平均胸径允许误差≤±15%,郁闭度≤0.1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二)实际抚育小班与作业设计的位置位移山区不得超过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抽检小班无作业设计图、改变作业地点、改变抚育方式、越界采伐、无证采伐、禁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未经批准已作业、无作业设计档案。
第三章 省级核查
第九条 核查方式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当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核查。核查采取面积全查、质量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和大户承包性质的省级抚育工程按任务面积的15%进行质量抽查,对其它的省级抚育工程全部核查面积和质量。
第十条 材料收集
收集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森林抚育工程作业设计成果材料。内容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小班及样地调查表、统计表、图(电子版:作业设计说明书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图为MDB格式)。
第十一条 小班调绘与面积核实方法
(一)小班调绘
对原经营小班或二类调查区划的小班,现地只核实面积。需重新区划的小班,应按抚育措施类型、抚育采伐对象、抚育采伐强度、抚育采伐种类、起源、树种、林种等分别进行区划。利用1:10000或1:25000的施工设计图,逐小班(地块)现地核对调绘。
(二)面积核实方法
1、当核实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设计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核实面积不得大于作业设计面积)。现地勾绘的小班与施工设计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山区相差
2、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下,采用实测求算面积,并设置1个GPS控制点;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GPS控制点按以下要求设置:
(1)当小班全部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边界,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时,设置1个GPS控制点。
(2)当小班部分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边界,这些边界在地形图上直接勾绘,其余边界用GPS定位控制调绘,适当设置GPS控制点,但不得少于3个。
(3)小班无明显地形地物标时,按小班(地块)面积确定设立GPS控制点个数: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10亩,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4个;100~500亩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5个;500亩以上GPS控制点不少于6个。GPS参数及控制点数据同小班原始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抚育措施调查
小班内现地调查抚育管理措施、抚育采伐对象、抚育采伐树种、抚育采伐种类、起源、林种、树种、间伐抚育工作流程等情况,调查采伐物、有病菌和害虫的剩余物及生活废弃物清理情况,调查作业区土壤冲刷情况,核对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第十三条 小班主要因子调查
(一)平均胸径调查
在抚育采伐面状小班内,根据小班作业情况布设一个面积为
(二)小班株数及采伐强度调查
根据平均株行距调查样地内采伐株数、保留株数,依照样地面积推算小班株数,计算小班采伐强度。
(三)郁闭度调查
在样地内选取一段有代表性的地方,测算保留郁闭度。
(四)修枝
调查小班修枝高度幼龄林是否超过树高的1/3,低于树高的1/4;中龄林是否超过树高的1/2,低于树高的1/3。
(五)割灌
调查小班是否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等。
第十四条 统计汇总
以行政村为单位,从小班开始逐级统计汇总,编制森林抚育工程自查统计表,根据统计表的要求计算各项指标,并将外业自查表的因子录入计算机。
第十五条 外业调查表的整理及数据库建立
核查人员在外业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对外业表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表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建立核查小班数据库。
第十六条 其它项目调查
在外业调查的同时,要注意收集核查县有关自然、社会经济以及林业生产等有关资料,并了解被查单位对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森林抚育工程的认识、重视程度、政策宣传、管护措施、工作经费筹措、档案管理等,以便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七条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一)计算方法
1、面积核实率
2、工程合格率
(二)统计汇总
以村为单位逐级统计汇总到县(市、区、单位),将县级结果汇总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单列。省级汇总按省辖市统计到县(市、区、单位)。
第十八条 提交成果
核查人员以省辖市为单位编写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森林抚育工程实施概况、核查工作概况、核查结果、问题与建议。
第十九条 技术档案管理
核查报告、外业核查图、表、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稽查
(一)省林业厅成立稽查组对省级核查工作进行质量稽查。
(二)稽查办法同省级核查办法,内容包括核查面积的测量、调绘、求算;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各类指标的统计计算等。
第二十一条 核稽查结果比对
稽查组依据《河南省森林抚育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业务程序和要求,以省级核查工组为单位抽取一定比例的小班进行勘测计算。复查结果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并与核查结果进行比对,同时将复查结果向核查验收单位反馈。
第二十二条 纠错追责
(一)参照《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质量稽查办法》进行。
(二)在同一区域内,对核稽查工组汇总的核实合格率大小进行比对。具体为:
1、当核查结果低于稽查结果,或核查结果大于稽查结果在10%(含)以内时不修正。
2、核查结果大于稽查结果10%(不含)以上时,按稽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平均值修正。
(三)小班核查质量依核稽查工作双方认定的间伐(株数)强度进行比对。具体为:
1、核查结果与稽查结果差值在8个百分点之内的为合格,大于8个百分点为不合格。
2、当一个核查验收工组在一个区域(或国有林场)内有10%(不含)以上作业小班核查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由实施核查验收单位对该工组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在核查验收和稽查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程外,其它国家工程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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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工程实绩核查小班调查表 | ||||||||||||||||||||||||||||||||
调查表 |
县(市、区): |
乡(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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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小班号 |
GPS坐标 |
抚育措施类型 |
上报面积 |
核实面积 |
合格面积 |
不合格面积 |
作业设计 |
自查验收 |
林种 |
树种 |
起源 |
龄组 |
采伐种类 |
郁闭度 |
平均胸径 |
保留木 |
采伐强度(%) |
林木采伐证 |
人工修枝 |
割灌 |
不核实原因 |
项目来源 | |||||||||
横 |
纵 |
伐前 |
伐后 |
伐前 |
伐后 |
伐前 |
伐后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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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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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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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项:抚育措施类型是指抚育采伐、人工修枝、割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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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项:龄组:幼龄林、中龄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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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项:采伐种类: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和定株抚育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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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1、24、25、26项:正确的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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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项:要填写具体原因。如虚报、重复上报、无作业设计图、改变作业地点、改变抚育方式、越界采伐、无证采伐、禁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未经批准 | ||||||||||||||||||||||||||||||||
已作业、无作业设计档案等。 | ||||||||||||||||||||||||||||||||
第28项:项目来源:国家抚育补贴试点、退耕后续、基建、省级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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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工程实绩核查统计表 | ||||||||||
统计表 |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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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 ||||||
统计单位 |
项目来源 |
抚育类型 |
抚育间伐类型 |
上报面积 |
核实面积 |
合格面积 |
不合格面积 |
核实率 |
合格率 | |
上报 |
核实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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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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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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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间伐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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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光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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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疏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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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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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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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株抚育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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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修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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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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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者: |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 ||||||||||
补植补造工程核(稽)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检查目的:监测与评定各县(市、区)补植补造工程建设成效,评价年度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建设质量;为各级政府及部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检查任务:依据省林业厅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对各县(市、区)补植补造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准确的提供检查结果,并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
第二条 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作为设计补植补造面积。
第三条 引用技术标准
一、《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三、《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3年修订);
五、《河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06年7月)。
第四条 工程建设类型
补植补造建设工程分重新造、补植补造两个建设类型。
第五条 工程建设范围
2008-2010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实施以来,各项建设工程中,造林株数保存率小于80%或郁闭度低于0.20的小班(地块)。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
一、面积标准
(一)2008-2010年度造林小班(地块)中,株数保存率<41%的造林地,按重新造林地计算面积;
(二)2008-2010年度造林小班(地块)中,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19)、≥41%的小班(地块),补植补造后按新植林木株数比例折算面积。
重新造林小班(地块),面积必须达到1亩以上;补植补造小班(地块),新植林木株数折算面积也必须达到1亩以上。
二、小班区划标准
补植补造工程:小班界线、GPS坐标必须与2008-2010年度作业设计一致,不得变动原设计小班界线和GPS坐标,不划分细班。
第七条 苗木质量标准
造林所使用的苗木必须是达到国家《主要树种苗木质量分级》Ⅱ级以上的苗木,具有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一签两证”。各树种苗木规格详见附件1“主要树种苗木质量等级表”。
造林密度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执行,没有作业设计的造林密度不能低于合理初植密度下限。造林合理初植密度见附件2“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
第九条 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评定标准
一、重新造林地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评定:
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5~41%为待补植,<41%为失败。
二、补植补造小班或地块造林成活率评定:
按新造林木株数进行评定。新造林木株数成活率≥85%为合格,<85~41%为待补植,<41%为失败。
核实面积为经检查确定的实际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面积是指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二、补植补造小班(地块)
对补植补造小班(地块)的面积核实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补植补造小班(地块)的原保留林木所占面积的核实;二是对其新造林木所占面积的核实。在核实原保留和新造林木所占面积的基础上,对新造林木所占面积界定其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
三、所有面积均为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一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一、作业设计: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卡)并符合各工程相应的要求。
二、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造林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置、范围、造林密度等不一致,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
三、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四、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
五、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森林火灾和严重病虫害。
六、抚育:造林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并实施了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七、林权落实:当年造林小班(地块)须明确经营责任主体或发放林权证,历年造林小班(地块)须发放林权证。
第十二条 其它标准
一、检查误差允许范围
(一)小班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2%。
(二)小班面积、成活株数调查允许误差±5%。
(三)实际造林小班与作业设计的位置位移不得超过
二、造林年度
指工程实施造林或列入工程计划的年度。
三、统计单位
(一)面积以亩为单位,小班(地块)保留一位小数,其它保留整数。
(二)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其它各率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三)郁闭度保留一位小数。
四、重复上报面积认定
同一小班(地块)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时,须单独记载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
(二)同一年度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
第三章 省级核查
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与内容
在县级作业设计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以全查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小班调绘与面积核实方法
一、小班调绘
现地利用比例尺1∶10000或1∶25000的作业设计图,结合GPS进行现地调绘。
二、面积核实方法
(一)现地核实小班范围,重新求算面积,当核实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在±5%以内时,认可原设计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二)小班面积在15亩以下的,采用实测求算面积,并设置一个GPS控制点;小班面积在15亩以上的,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小班面积在15亩以上GPS控制点按以下原则设置:
1、当小班全部以河流、沟渠、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时,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时,设置1个GPS控制点。
2、当小班部分以河流、沟渠、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时,这些边界直接在地形图上勾绘,其余边界用GPS定位控制调绘,适当设置GPS控制点,但不得少于2个。
3、小班无明显地形地物时,按小班面积确定GPS控制点个数:当小班面积在15-99亩,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3个;100-450亩应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5个;450亩以上GPS控制点不少于7个。GPS参数及控制点数据要同原始材料一同存档。
三、廊道、林带和间作等线状小班折算造林面积方法
乔木廊道、林带(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
或两行一带如带距超过
农林间作(行距超过
造林成活率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进行调查。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为: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地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5%;小班(地块)面积在100~450亩时,样地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450亩以上时,样地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地块)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地块)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地块)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
对林带小班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
二、补植补造小班样行或样地设置方法
以地形图公里坐标网线作为确定小班(地块)位置的纵、横坐标轴,使小班(地块)位于坐标轴的第一象限,将公里坐标网线向小班(地块)上下左右平移,当纵、横坐标轴与小班(地块)边界相切时,停止移动,然后以坐标轴原点为起点,按照给定的角度,向小班做射线,射线与小班相割,将样行或样地均匀设置在小班内的线段(射线)上。对带状或条型(林带小班除外)小班交割范围小(短),设置样地困难,且不具代表性时,则在射线上设置小班内最长垂线,在垂线上设置样行或样地调查。
三、保存株数、成活株数调查
在样行或样地(林带小班样段)内查数总保存株数、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成活株数和Ⅰ、Ⅱ级苗株数,平均计算小班(地块)保存率、造林成活率、苗木合格率,折算补植补造合格面积。
四、造林密度调查
补植补造小班(地块),按2008-2010年度原小班(地块)设计密度。
五、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六、通过查询造林季节、整地方式、苗龄、访问附近居民等方法判断所检查的小班(地块)的造林时间与上报年度是否吻合。
第十六条 郁闭度调查
郁闭度采用测线法调查。在小班内选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
第十七条 统计汇总
以小班为单位,逐级统计汇总到县(市、区),根据统计表的要求计算各项指标。
第十八条 其它项目调查
收集核查县有关自然、社会经济以及林业生产等有关资料,并了解被查单位对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的认识、重视程度、政策宣传、管护措施、工作经费筹措、档案管理等,以便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九条 提交成果
省级核查结束后,以省辖市为单位编写核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省级核查报告和核查数据库。
报告内容包括:
一、该省辖市年度工程造林实施概况。
二、核查工作概况:人员组织、技术培训、核查面积及样本抽取、调查方法,质量管理情况。
三、核查结果:分述省级核查的各项指标,包括:当年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林权证发放情况等。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实施情况。
五、问题与建议:分析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对策与建议。
第二十条 技术档案管理
核查报告、外业核查图、表、照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计算方法和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一、面积核实率
二、面积合格率
三、管理指标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造林指标计算
一、成活率、保存率等计算
二、面积保存率
以核查小班为单位,逐级统计汇总到县(市、区)、省辖市。省级汇总分省辖市统计到县(市、区)。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核查的质量稽查
一、省林业厅成立稽查组,对省级核查工作进行稽查。
二、省级稽查办法同核查办法,内容包括核查面积的测量、调绘、求算;各项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各项指标的统计计算等
第二十五条 核稽查结果比对
稽查组依据本检查验收办法,按照规定的业务程序和要求对核查工组抽取一定的小班进行实地勘测计算,复查结果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并与核查结果进行比对,同时将复查结果向核查验收单位反馈。
第二十六条 纠错追责
一、对在同一区域稽查平均核实合格率低于核查核实合格率的,要对该区域的核查核实合格率进行修正。核查结果低于稽查结果不修正。
二、当核查结果大于稽查结果5%(不含)时,按稽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平均值修正。核查结果大于稽查结果5%(含)以内时不修正。
三、当一个核查验收工组在一个县域内有5%(含)以上作业小班核查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由实施核查验收的单位对该工组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有10%(含)以上的作业小班检查验收结果不合格或者有超过3个(含)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小班核查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由实施核查验收的单位对该工组及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在核查验收和稽查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