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林计〔2011〕2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2012年林业生态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计划编制意见》已经第16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2012年林业生态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
计划编制意见
为了认真实施好《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现对2012年林业生态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计划编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根据林业生态省建设实际,结合国家分配资金和省财政林业支出安排情况,2012年计划林业生态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任务大体与2011年持平,适当安排省级中幼林抚育,计划安排营造林(含补植补造折实面积)400万亩,森林抚育200万亩。
二、营造林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已经安排的国家重点工程和财政补贴项目。包括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2011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退耕还林工程、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油茶示范林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增加的3个经济林项目、长防林三期工程的部分封山育林以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中的速丰林和特色经济林。这些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已经安排到相关县(市、区),资金已经下达,要作为2012年任务安排完成。
2.预安排的国家项目。包括已经上报国家的2012年度农发造林项目,长防林三期工程和太行山绿化三期工程。由于长防林三期工程和太行山绿化三期工程封山育林面积较大,省厅将根据其它国家工程要求统筹安排。这些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省厅直接安排到相关县(市、区),作为年度安排任务。若国家正式下达计划小于预安排计划的,差额部分按省级补助标准给予补齐。
3.省级生态工程。主要是指宜林地造林,包括更新造林。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上报省厅,原则上都给予安排。
4.补植补造。是指在2008-2010年实施林业生态省建设3年来新造林地上的造林(不包括2011年)。省厅根据各县(市、区)3年新造生态林的上报面积、合格面积及保存率测算出其补植补造的理论面积,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实地调查后根据实际上报需补植补造的总折实面积和2012年计划完成的折实面积(具体折实方法按省厅制定的作业设计编制方法的要求执行)。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经平衡后确定各县(市、区)2012年补植补造折实面积。
5.产业工程。依据规划中期调整结果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不含退耕后续)。
6.飞播造林。仍采用往年的办法,由规划院安排到县(市、区),不占用现有的宜林地面积指标。5年成林核查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再核减相关县(市、区)的宜林地面积。
三、中幼林抚育安排
中幼林抚育是特指需要抚育间伐的林分,不包括不进行抚育间伐的林分。国家下达我省的2011年中央财政中幼林抚育补贴试点59.6万亩作为明年任务全部安排在国有林场,其余140.4万亩在集体林中安排,不再考虑国有林场。具体安排方法是:以各县(市、区)2007年二类调查成果集体林中郁闭度0.8以上的中幼林面积作为应抚育间伐的总面积,扣除2011年已经安排且验收合格的中幼林抚育面积(不包括中央财政中幼林抚育补贴试点在国有林场中安排的面积),根据计划安排的面积将需要抚育的中幼林面积划分为不同层次,每一层次按同一比例进行安排,直接分配到各县(市、区),同时将2011年退耕后续的中幼林抚育面积纳入统筹安排。将此面积作为控制上限,各县(市、区)在反馈意见时可以低于控制数,但不能高于控制数。
四、投资标准与资金拨付
国家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补助标准执行。省级工程仍按照2011年补助标准执行,补植补造按折实面积执行该类工程补助标准。资金拨付办法仍按照2011年办法执行,即省级预算批复后,先拨付一半资金,待核稽查结束后,按认定结果拨付剩余资金。除产业工程(不含退耕后续)、飞播造林省里不统一组织核查外,其余仍采用全查法。
编制意见及相关表格挂在河南省林业厅网站上,下发的表格中除补植补造部分的数据于
各地对本意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省厅计财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590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