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各农林科研院校:
依照《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规范》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良乡土树种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种〔2006〕9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我省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组织
各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良种在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林地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组织好2010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树种;认定有效期期满,并符合前述申报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均可申请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受理跨省(区、市)进行区域试验的品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在本省进行区域试验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林木良种者要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在国家种苗网(www.sinoseed.com)下载;申报省级林木良种者填写《河南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或《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优良乡土树种品种审定专用)》,在河南省林业信息网(www.hnly.gov.cn)下载。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或调查报告。选育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乡土树种品种审定申请附调查报告,应叙述调查品种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性、物候特性、经济指标、分布(引种)区域生长表现情况、繁殖栽培要点等。
选育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申请人建议的品种名称应符合《河南省审定林木品种命名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二)申报国家级林木良种并已通过省级审定的,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五)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数码照片。
(六)经济林品种需附有监督检验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一份原件;特用林品种需附有监督检验资质单位出具的材质检验报告,至少一份原件。
(七)申报的优良种源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八)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九)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但却有较高的推广使用价值,可以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直接申请审定。
四、相关要求
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申报者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2份,封面白色;书脊五号字,注明品种名称、申请单位(人);并附电子版一份,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省级林木良种审定申报者至少于现场考察前一个星期将申报材料依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附电子版一份,报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河南省审定林木品种命名规范》(试行)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邮 编:100714
联系人:丁明明
联系电话:010-84238811
E-mail:zhmjb@sina.com
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郑州市红旗路128号
邮 编:450008
联系人:高福玲
联系电话:0371-63312253
E-mail:hnzmyx@sina.com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
河南省审定林木品种命名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我省审定林木品种的命名,便于开展国内外交流,更好地发挥林木良种在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一个科学、准确、稳定、且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林木品种命名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简称“ICBN”)、《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简称“ICNCP”)、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河南省地方标准《林木品种审定规范》,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范围、术语、林木品种命名规定、命名禁律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申报审(认)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观赏花木和其他林木品种。
2 术语
2.1品种
经人工选育,能适应一定自然环境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在产品数量和质量上,符合要求,并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栽培植物群体。
2.2主要林木品种
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具体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2.3加词
指在命名栽培植物的名称时,在遵循ICBN拉丁名原则的前提下,附加在拉丁名后面用来描述栽培植物的生物学、经济学等属性的品种或品种群,也可以理解为是整个品种名称中的最后部分。
2.4嫁接嵌合体
由两种或多种不同的分类单位的组织通过嫁接紧密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植物。
2.5翻译
将一种语言的单词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单词的过程。
2.6直译
将一种字母文本的单词转换为另一种字母文本单词的过程。
2.7音译
将某一书写文本根据发音转换成另一种文本,尤指使用表意或语音语言的音译。
3 林木品种命名规定
3.1林木品种名称的构成
当嫁接嵌合体的分类单位属于不同的属时,一个拉丁形式的新名称可以由组成属的属名结合而成,并在前面加上嫁接符号(+)。如:+ Crataegomespilus 是 Crataegus 和 Mespilus 之间的嫁接嵌合体的名称,其后面再加上加词就是该嵌合体品种的名称,如:+ Crataegomespilus ‘Dararii’。
当嫁接嵌合体的分类单位属于同一个属时,这个嫁接嵌合体品种的名称可以由属名后面加上品种加词组成,如:Syringa ‘Correlata’ 是 Syringa ×chinensis + S.vulgaris 嫁接而得到的品种的名称。
3.2 林木品种命名的其他规定
4 命名禁律
4.1 品种加词不得与它所隶属的命名等级中一个已经存在的加词非常相似,且可能引起混淆。
4.2品种加词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4.3品种加词要简短实用,通俗易懂,不宜使用过长的词或生涩字,避免难以书写和发音。
4.4品种加词不宜使用活着的人名或者包含该人的名字,除非经过他们的允许。
4.5品种加词不宜给人关于育种者或栽培者身份或起源的错误印象。
4.6品种加词不宜给人来源于另一个品种或者与另一个品种有关,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的错误印象。
4.7品种加词不宜使用在销售时引起误会或混淆的词。
4.8品种加词不宜使用品种实际上不具有的一个或几个特性的词。
4.9品种加词不宜用一个或几个描述性的词组成,而且表示的是一些普遍的性状或者可能成为一组相关品种的共有性状。
4.10不能用一个物种的学名作另一个种名的品种加词。
4.11品种加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不宜引起冒犯。
4.12品种命名中,不再使用cv. 、var. 、“”等表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