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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林业厅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15-09-07 来源:河南省林业厅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6.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7.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8.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9.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10.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1.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12.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省林业厅参与2014年度部门决算范围的单位共有12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省林业厅机关、省森林公安局);事业单位10个,分别是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学校、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省森林航空消防站、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省林业技术推广站。年未实有人数889人,其中:在职人员643人,离休人员18人,退休人员228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分配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机关服务: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3.林业事业机构:反映用于林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森林培育: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等支出。

15.林业技术推广: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推广等支出。

16.森林资源管理: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1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反映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18.林业自然保护区:反映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野外放归、巡护,濒危野生动物拯救、繁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19.湿地保护:反映天然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20.林业执法与监督: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1.森林防火:反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测等方面的支出。

22.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反映林业工程及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效益监测以及规划、可研、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23.林业产业化:反映林业产业化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4.信息管理:反映林业统计调查、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对外发布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25、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反映林业法规、政策制定及林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26.林业资金审计稽查:反映林业部门为管理各类林业资金进行审计、稽查等方面的支出。

27.石油价格改革对林业的补贴:反映石油价格改革对林业的补贴。

28.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反映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支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省林业厅2014年总收入27929.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7346.5万元,事业收入123万元,经营收入147.19万元,其他收入376.08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8.41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9917.88万元。

(二)部门支出情况

本年总支出19554.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092.31万元,项目支出10297.12万元。按功能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812.58万元,占4.15%,主要是省森林公安局专项经费支出;教育支出4061.48万元,占20.77%,主要是省林业学校的教育支出;科技支出19.45万元,占0.01%,主要用于全省科技兴林、林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69.73万元,占7.52%,主要用于省林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卫生支出298.2万元,占1.53%,主要用于省林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单位医疗费用支出;节能环保支出118.33万元,占0.61%;农林水事务支出12348.99万元,占63.15%,主要用于省林业厅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运行、森林培育、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支出;交通运输支出3.49万元,占0.02%,主要是石油价格改革补贴林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422.59万元,占2.16%,主要是林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

省林业厅纳入省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4年,省林业厅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403.5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0.85万元,公务接待费22.10万元,公务用车支出370.58万元(包括:车辆运行维护费370.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为0)。

附件:河南省林业厅2014年度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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