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咨询答复

试问国家林业局对国有苗圃(林)场的改革方向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18-07-13 来源:
详细信息
标题试问国家林业局对国有苗圃(林)场的改革方向
咨询时间2018年6月15日
内容试问国家林业局对国有苗圃(林)场的改革方向,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化管理,如果允许,为什么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类项目中如豫林技【2018】104号文件又要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事业法人身份?这是否就违背了地方政府改制为国企是为了更好鼓励企业参与市场化经营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初衷? 
答复信息
答复内容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中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的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已作了明确要求,只允许“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其他单位不能作为申报单位。省林业厅印发的《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豫林计〔2018〕104号),完全符合《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有关规定。 
以下部分,供参考: 
对一些改制成企业的国有苗圃,不再具有公益性职能,应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经营,要符合“自主、自由、平等、竞争、信用、法制、公平”的市场经济基本理念。财政部门已多次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清理,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化原则。故对改制成企业的国有苗圃,不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 
答复单位
办理时间
2018年6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