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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

河南省林业局 http://lyj.henan.gov.cn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
详细信息
标题
 退耕还林政策 
内容
 现有一农户承包了一处村林场,承包期30年,1985年与该行政村签订的承包合同,2013年该农户开始实施退耕还林,该林场承包合同于2015年3月已到期,未签延包协议。期间,该村林场和该村的一村民组产生该片林场的权属纠纷,2014年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该村林场的土地所有权归村民组所有,目前该村民组拥有该林场的所有权后也一直未与该农户签订续包协议。现在村民组和该农户都在申领2015年以后的退耕地补助,该农户目前也提供不出当时的退耕还林合同。现急需省厅相关部门给予答复:2015年后的补助到底应该有谁继续领取,以解决该农户和该村民组一直在争的2015年之后的退耕还林补助问题。谢谢,请百忙之中尽快予以回复。


答复信息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心急的村民“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咨询”答复如下: 

一、关于心急的村民“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咨询”中有关需要明确和更正的问题。 

退耕还林政策咨询中,未明确地方(退耕还林范围无法确定),退耕还林时间也有出入。经与咨询人员电话沟通,咨询人所说退耕还林地点为驻马店市确山县,退耕还林时间不是咨询中所写2013年,而是2003年。 

二、关于“退耕还林政策”有关大户承包的规定。 

按照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关于大户承包问题的答复意见》(退综字〔2010〕6号)中指出,如果退耕还林者不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利益分配问题必须在粮款补助发放前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一致。 

同时,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有关退耕还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林退〔2007〕263号)第八条规定,由于国家对退耕地补助期限的延长,大户承包经营退耕地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豫林文[2003]163号),指导承包大户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协商,明确国家补助的利益分成等问题,补充完善承包合同。 

鉴于该农户提供不出当时的退耕还林合同,建议到乡镇或者确山县林业局查找备份合同,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先对2003-2015年间的退耕还林补助利益分成进一步明确,并补充完善承包合同。2015年以后退耕还林补助领取问题,鉴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村民组拥有该林场的所有权,所以退耕还林土地属于从该农户手中再次流转到该村民组,为此,2015年以后退耕还林补助问题,该村民组应与该农户通过协商,明确国家补助的利益分成等问题,补充完善承包合同;如协商不妥,建议走司法途径进行裁定。 

谢谢你对我省退耕还林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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